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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39284F/2024-00011
  • 发布机构: 大理州发展改革委

大理白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大理市供排水价格调整的批复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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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发展改革局:

《大理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请求调整大理市供排水价格的请示》(市发改专〔202284号)收悉,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发改价格规〔20241号)等相关规定,州发展改革委通过价格调查、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合法性审查、委党组集体审议法定程序,并报经十五届州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大理市供排水价格调整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调整后的供排水价格

(一)大理市城乡供排水价格

综合平均价格由现行3.50/m3调整为4.90/m3,其中,居民生活用水供排水价格由3.10/m3调整为4.15/m3;非居民用水供排水价格由4.20/m3调整为6.13/m3,同时将非居民用水分类分档为洱海流域住宿、餐饮业用水和其他非居民用水,洱海流域住宿、餐饮业用水供排水价格由4.20/m3调整为6.30/m3,其他非居民用水供排水价格由4.20/m3调整为5.90/m3;特种用水供排水价格由8.00/m3调整为16.00/m3(具体分类价格详见附件1大理市供排水价格标准表)。

(二)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

1.对已实现“一户一表”计量用水的居民用水户的供水价格实行阶梯水价,污水处理费不实行阶梯水价。居民生活用水每户每月核定用水量基数为20m3超过用水量基数的用水量部分实施阶梯水价(具体价格详见附件2大理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标准表)。

2.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的结算以“一户一表”计量水表为基础确定,对于三人以上的家庭人口数量较多的用户,可凭户口本或村委会(社区)有关证明按每人每月3.5m3增加用水基数。

3.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户居民(供水企业抄总表结算水费的居民合表)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类别价格的非居民用户(部队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不实行阶梯水价,供排水价格按照4.20/m3执行。

(三)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实行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单位用水量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用水计划(定额)水量,执行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政策。计划(定额)以内的用水量执行规定的到户供排水价格,超计划(定额)20%(含)以内的用水量,按同期水价的1倍加收(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处理费,下同);超计划(定额)30%(含)以内的用水量,按同期水价的2倍加收;超计划(定额)30%以上的用水量,按同期水价的3倍加收。

(四)建立供水价格与原水价格(洱海原水供水价格、水资源费)上下游联动机制

当原水价格变动幅度超过30%时,进行上下游价格联动,其变动额作为联动额,供水价格作相应的联动,综合水价联动后,按水量占比调整分类水价。联动额及价格联动执行时间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核定,报州发展改革委审定后执行。供水价格联动不再组织听证会等相应程序。

(五)落实对低收入群体保障措施,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对持有有效期内《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云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的低收入群体及农村贫困建档立卡户家庭,每户每月生活用水量在10m3以内(含10m3)的凭证免收水费(含污水处理费),每户每月生活用水量超过10m3的部分,执行调整后的居民生活用水第一级阶梯水价标准。

二、执行范围

(一)供水价格执行范围:大理市城乡公共管网供应自来水的供水企业。

(二)污水处理费执行范围:大理市污水处理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所有排水单位和个人(包括自备水源和水产品生产单位、个人)。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大理市供排水价格自202481日起执行。请大理市精心组织价格调整工作,切实做好水价调整的政策宣传,提高水价政策透明度,确保水价调整工作平稳实施。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城市地下水资源和自备水源的管理

严格控制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地下水的开发取用,经许可开发取用地下水的,严格按照《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水资源节约的指导意见》(大政办发〔201713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加强自备水源管理,加大对自备水源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

(二)加快推进“一户一表”户表改造

新建小区等新增用水户必须安装智能水表,按“一户一表”建设到位,供水企业应当装表到户、计量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加快推进老旧小区、城乡统筹供水“一户一表”智能水表改造工作,扩大阶梯计量水价的实施范围,完善供水体系建设。

(三)加强二次加压供水和转供水管理

1.鼓励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实行专业运行维护,供水企业接收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后,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管理,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成本计入供水价格,不得另行收费。

2.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未移交供水企业实行专业运行维护的,由运营管理单位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将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运行维护成本和分摊办法提交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报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业主按分摊标准合理分摊。

3.供水企业暂未抄表到户由转供水单位收取水费的终端用户,具备表计条件的,由转供水单位按照政府制定的供水价格执行,供水企业应当尽快抄表到户;不具备表计条件的,可以由转供水单位暂按政府制定的供水价格向供水企业交纳供水费用并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公共部位、共用设施等用水应当单独计量,相应水费应当从收取的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渠道支出,不得向业主分摊。转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费用分摊相关信息公示制度。

(四)提升服务质量

供排水企业要不断提高供水水质,定期公布水质情况,确保水质安全;加强安全生产,保障供水;增强服务意识,建设智慧水务系统,提供优质服务,提高服务效率;细化水价征收措施,规范收费方式,加大供水和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降低管网漏损率,优化企业内部管理,加强成本控制,提高生产经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五、废止有关大理市供排水价格批复文件

原《大理白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大理市第二步城市供排水价格的批复文件的通知》(大发改价格〔2014356号)、《大理白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大理市城乡统筹供水(乡镇供水)价格的批复》(大发改价格〔2016502号)、《大理白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大理市建制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大发改价格〔2016291号)同时废止。

附件:附件1大理市供排水价格调整标准表

附件2大理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标准表

2024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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