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于2025年2月25日印发了《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大政规〔2025〕2号)(以下简称《交评管理办法》),为便于各级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交评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背景
2015年大理州制定并颁布了《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大理州人民政府公告第18号,云府登1311号),在全州范围内推动实施了城镇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开展在降低城镇建设项目对城区交通负面影响方面的作用非常明显,取得了很好的实施效果。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能职责、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标准、规范等发生了很大变化,现行“实施办法”在内容规定及组织实施程序等方面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特别是与现行的国土空间规划相关章程不相匹配,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工作需要,非常有必要对“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二、《交评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将名称由“实施办法”修改为“管理办法”。
(二)将实施范围由“全州城市和规划城镇人口规模在10万人以上的镇”修改为“全州规划城镇人口规模在10万人以上的镇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中心城区”。
(三)增加了“项目建设施工作业阶段”交通影响评价,将“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进行施工作业影响道路通行功能或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纳入开展交通影响评价范围。
(四)将“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交通影响评价”修改为“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交通影响评价”。并对启动阈值进行了优化调整,即:将住宅类(T01)建设项目启动阈值由新增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调整为“2万平方米以上”;商业(T02)、服务(T03)和办公类(T04)建设项目启动阈值由新增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调整为“1万平方米以上”;增加了“未在T01-T11类中明确,但在城镇建设中新出现的对城镇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
(五)依据现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规定,对《交评管理办法》组织实施程序进行了修订完善。
(六)补充修订完善了监督管理规定,即:对第三方评估机构从业资质、从业要求,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程序,建设单位以及施工单位权责,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监督管理职责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完善了闭环管理机制。
三、《交评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交评管理办法》包含总则、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交通影响评价、项目建设施工作业交通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及附则五章27条。
(一)总则。该章共4条(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是明确交通影响评价的实施范围以及实施主体。
(二)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交通影响评价。该章共7条(第五条至第十一条),对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阶段交通影响评价的启动阈值、组织实施程序、交通影响评价研究成果要求以及成果运用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三)项目建设施工作业交通影响评价。该章共8条(第十二条至第十九条),对项目建设施工作业阶段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组织实施程序、交通影响评价研究成果要求以及成果运用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四)监督管理。该章共7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六条),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监督、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进一步细化了违法《交评管理办法》行为的执法主体和依据。
(五)附则。该章共1条(第二十七条),对《交评管理办法》有效期限以及相关文件的废止进行了明确。
四、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交通管理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3月31日。
2015年11月6日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的《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第18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