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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39276L/2025-00057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发布机构: 大理州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1740444021000
  • 主题词: 建设项目 交通影响
  • 体裁: 通知
  • 发文字号: 大政规 〔 2025〕 2号
  • 有效性: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5年03月05日
  • 来源: 大理州政府办公室
  • 【字体: 大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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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州城镇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全州城镇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组织实施,合理有效地配置城镇土地与空间资源,将城镇土地开发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涉路施工作业等对道路交通带来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促进城镇建设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修订)》、《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规范》(GA/T900-2010)等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结合大理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州规划城镇人口规模在10万人以上的镇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中心城区达到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是指在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阶段和项目建设施工作业阶段进行的交通影响评估。

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阶段交通影响评价,重点评估拟建项目投入使用后新生成的交通需求对周边道路交通系统运行的影响程度,并制定相应的对策,削减建设项目对周边道路交通系统的影响。

项目建设施工作业阶段交通影响评价,重点评估因项目建设需要占用或挖掘城镇道路对施工作业区周边交通系统运行的影响程度,并制定施工作业交通组织方案,最大限度降低施工作业对周边道路交通系统的影响。

第四条 州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州城镇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和备案工作。

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城镇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交通影响评价

第五条 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阶段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应遵循集约、节约使用土地和以人为本原则,妥善处理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与背景交通间的关系。

第六条 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阶段交通影响评价,应以已经批准的现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等专项规划为依据,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规定。

第七条 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交通影响评价的启动阈值,按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中的11个大类(T01-T11)分别确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镇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一)住宅(T01)类新增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商业(T02)、服务(T03)和办公(T04)类新增建筑面积为1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

(三)场馆与园林(T05)和医疗(T06)类新增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为100个以上的建设项目;

(四)单独报建的学校(T07)类建设项目;

(五)交通(T08)类建设项目;

(六)混合(T10)类建设项目,其总建筑面积或指标达到项目所含建设项目分类(T01-T09,T11)中任一类启动阈值的;

(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工业(T09)和其他(T11)类城镇建设项目;

(八)未在T01-T11类中明确,但在城镇建设中新出现的对城镇道路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

第八条 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交通影响评价成果应当达到《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以及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

第九条 应当进行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交通影响评价的城镇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并提交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后,应当组织项目所在地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交通工程专家以及专业技术人员于15个工作日内进行技术审查,出具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书给报告编制单位。审查通过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交通影响评价意见书给项目建设单位;审查未通过的,报告编制单位应当按照技术审查意见,于15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报告并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出具交通影响评价意见书给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影响评价意见书和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发生重大调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委托编制并申报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未按照本条规定重新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责任单位进行补正。

第三章 项目建设施工作业交通影响评价

第十二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需占用或挖掘城镇道路进行施工作业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施工作业交通影响评价:

(一)占用城市快速路、主干路行车道施工作业超过10天的;

(二)主、次干路完全封闭施工超过5天的;

(三)两条及以上相邻或交叉的主、次干路同时部分封闭施工超过10天的;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编制施工作业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施工作业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内容及成果应当达到《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规范》(GA/T900-2010)及相关规范要求。

第十五条 应当进行施工作业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并提交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施工作业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后,应当组织项目所在地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交通工程专家及专业技术人员于10个工作日内进行技术及安全审查,并出具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书给报告编制单位。审查通过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交通影响评价意见书给项目建设单位;审查未通过的,报告编制单位应当按照技术审查意见,于10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报告并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出具交通影响评价意见书给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持施工作业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影响评价意见书,以及相关报批材料向市政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占用或挖掘城镇道路手续。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作业期间,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个人要严格落实施工作业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中的各项交通组织措施。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适时组织开展检查、督促和指导。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聘用的施工保通人员,必须进行交通指挥疏导、安全防护等技能培训,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施工作业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确定的交通组织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当及时重新评估并修改、调整:

(一)交通组织方案实施后7日内,发生1起以上重特大交通事故或日均发生2起以上轻微交通事故的;

(二)交通组织方案实施后7日内,日均发生1次大面积区域性交通拥堵或每日发生小范围交通拥堵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需要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承担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具有云南省内交通影响评价方面的工作业绩,具备城乡规划、工程咨询(市政交通、城市规划)或工程设计(道路工程、交通工程、城市规划)相应资质。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分别委托不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机构编制。第三方机构不得分包、转包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工作。

第二十二条 应当在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审查中应充分吸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影响评价意见书的合理性意见和建议。

交通影响评价意见书落实情况应纳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内容一并进行验收。未落实交通影响评价意见和建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建设单位整改。

交通影响评价意见书中涉及项目用地范围以外的交通改善意见和建议,应当作为片区交通规划、城市改造建设和交通组织优化等方案的重点研究内容。

第二十三条 城镇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实行分级组织、管理和登记备案制度。

城镇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由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组织和管理。

涉及医院、学校、客货运站(场)、农贸市场、交通枢纽、物流园区等对周边区域道路交通有重大影响,且应当在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将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拟出具的交通影响评价意见书报州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

应当在项目建设施工作业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县(市)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辖区城镇道路施工作业的监督和管理。

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本级负责管理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书和交通影响评价意见书报州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州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备案审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未经依法批准私自占用、挖掘城镇道路,未按审批的时间和面积占用、挖掘城镇道路,未按期限完成施工,未落实施工作业交通组织管理措施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整改要求的,城市管理等部门应严格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或个人施工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并报经城镇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通行。对验收不合格的,城镇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3月31日。2015年11月6日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的《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第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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