漾政征补公告〔2024〕05号
为确保漾濞县2024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拟定了《漾濞县2024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本项目拟征收漾濞县苍山西镇淮安村民委员会大堡子村民小组;下街村民委员会五(1)村民小组、五(2)村民小组;河西村民委员会蒙光村民小组、河西村民小组、木瓜村民小组;金牛村民委员会山甸坊一村民小组、下龙坝村民小组;马厂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第三村民小组、第四村民小组、第九村民小组;平坡镇平坡村民委员会邑头村民小组;顺濞镇哈腊左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第十三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土地总面积10.1888公顷,农用地10.1848公顷(其中耕地5.6216公顷、林地0.5420公顷、园地2.7742公顷、草地0.0634公顷、其他农用地1.1836公顷),不涉及建设用地,未利用地0.0040公顷。
本次拟征收土地拟用于漾濞县2024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第(二)款“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规定;第(三)款“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规定,可以征收土地的情形。符合经云南省自然资源厅批准的关于漾濞县2021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第1次)的批复(云自然资征成〔2021〕29号);符合经云南省自然资源厅批准的关于漾濞县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第一次)的批复(云自然资征成〔2024〕41号)。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本项目土地补偿标准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2023年云南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169号)标准执行。
2.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和农村村民住宅。本项目征收土地涉及的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请公布实施第二批58个县(市、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函》(云自然资函〔2022〕716号)和《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州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大政发〔2022〕45号)文件执行。
3.本项目拟征收土地位置、权属、地类、面积,拟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以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具体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措施详见《漾濞县2024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本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于2024年10月8日-2024年10月9日,持产权证明材料,到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登记的,以现状调查结果和《漾濞县2024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计算补偿金额。
1.公告发布之后,涉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组织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书面知悉并讨论拟征收土地事宜。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和建议的,可通过来信或者来访的方式反馈至县级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相关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漾濞县2024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5个工作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县人民政府按相关法律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附件:1.《漾濞县2024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听证申请书(样例)》
3.《漾濞县2024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无需听证回执书(样例)》
特此公告
联系人及电话:李红 0872-7524592
地址:漾濞县苍山西镇漾江中路51号
附件1:漾濞县2024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附件3:漾濞县2024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无需听证回执书(样例)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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