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大理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任务分工方案》有关规定,根据《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24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云民发〔2024〕58号)要求,经州民政局和州财政局共同研究并报请州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全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安排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4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州级指导标准由原728元/人·月提高到735元/人·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4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州级指导标准由原6038元/人·年提高到6400元/人·年。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2024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州级指导标准由原947元/人·月提高到956元/人·月。
2.照料护理补贴标准。2024年,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州级指导标准提高如下:集中供养照料护理补贴一档由原950元/人·月提高到995元/人·月、二档由原475元/人·月提高到498元/人·月、三档由原285元/人·月提高到299元/人·月;分散供养照料护理补贴一档由原171元/人·月提高到179元/人·月、二档由原100元/人·月提高到105元/人·月、三档由原57元/人·月提高到60元/人·月。
(四)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2024年,集中养育儿童保障州级指导标准保持2000元/人·月不变,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保障州级指导标准由原1340元/人·月提高到1350元/人·月。
二、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落实到位。各县(市)要精心组织做好提标工作,确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州级指导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3倍;农村低保重点保障对象(A类)补助水平不得低于省级指导标准。
(二)迅速行动,按期完成。各县市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于6月30日前完成提标工作,并将新制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同步录入云南省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从2024年7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提标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于7月10日前书面上报州民政局备案。
大理白族自治州民政局 大理白族自治州财政局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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