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理白族自治州民政局、大理白族自治州财政局印发了《关于提高2024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救助标准的通知》(大民发〔2024〕17号),分别将城乡低保标准提高至城市735元/人·月、农村6400元/人·年,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至956元/人·月;集中养育儿童保障州级指导标准保持2000元/人·月不变,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保障州级指导标准提高到1350元/人·月。新公布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从2024年7月1日起执行。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大理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任务分工方案》有关规定,根据《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24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云民发〔2024〕58号)要求,经州民政局和州财政局共同研究并报请州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全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印发《大理白族自治州民政局 大理白族自治州财政局关于提高2024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救助标准的通知》。
二、提标工作内容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4年,全州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提高到735元/人·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4年,全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提高到6400元/人·年。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2024年,全州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指导标准统一提高到956元/人·月。
2.照料护理补贴标准。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州级指导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995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9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99元/人·月。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州级指导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79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05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60元/人·月。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三、提标相关说明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城乡居民是否符合申请低保的3个要件(收入、财产、户籍)之一,即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仅划定哪些人可以申请低保,不是直接发放低保金数额的标准。城乡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才是低保对象每月领取低保金的数额,当前全州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为农村307元、城市436元。
各级财政依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配套供养金(各级财政按应承担比例配套资金),2024年供养标准由947元/人·月提高到956元/人·月,月人均提高9元(上级配套资金总额的70%,剩余部分州级配套6%,县市配套24%);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资金由中央和省全额下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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