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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理白族自治州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理白族自治州分行关于印发《大理州州级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发改储备规 〔 2023〕 45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大理州国家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理州州级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印发实施。为规范和加强州级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有效保障粮油应急供应能力,州发展改革委(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财政局、农发行大理州分行共同制定《大理州州级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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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州级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有效保障粮油应急供应能力,确保关键时刻拿得出、调得快、用得上,更好发挥政府储备在服务宏观调控、调节稳定市场、应对局部突事件等方面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政府储备管理增强区域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级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运营管理、监督活动及其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州级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是指按照省下达的储备规模,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建立,主要用于紧急状态下调节我州粮油市场供应和应对局部突发状况的食用植物油。

第四条  州级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遵循油权明确、统一管理、动态轮换、节本降费的管理原则,确保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油权属于州人民政府,动用指令由州人民政府下达。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州级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不得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等。

第二章储备规模和轮换管理

第五条  根据省级和州人民政府安排,由州发展改革委(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州财政局、农发行大理州分行下达州级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规模、品种、布局及动用计划,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州级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以小包装为主,小包装储备数量不得低于规模总量的80%,严格按保质期的有关规定执行,主要为国标三级及以上的菜籽油、大豆油等以食用植物油料或植物原油为原料制成的食用油脂。

入库的州级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应当是近生产的新油,各项常规质量指标和包装标签标识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要求,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并有资质认定的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严禁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容量为计算单位的小包装州级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可统一按照对应的密度标准(一般为92%)换算为重量。

第七条  大理州国家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州粮储公司)负责州级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日常运营管理,具体组织实施州级储备食用植物油的收储、销售、轮换,对州级储备食用植物油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资金安全负责。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州级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州发展改革委(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

第八条  州级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必须储存于企业所属库点中,储存仓房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具备相应仓储设施条件和信息化监管手段,不得租仓储存或委托代储。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落实数量、品种、质量、地点要求,建立、健全州级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和轮换台账,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储存库点。

第九条  州级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严格按照油权明确、先进先出、库存充足的原则,实行动态轮换管理。除紧急动用外,小包装食用植物油轮换期间任何时点库存保有量不得低于储备规模的90%,年末统计时点库存保有量要达到储备规模的100%

州级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轮换主要通过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的方式,也可采取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为减少轮换价差亏损,在确保州级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数量、质量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州粮储公司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企业,委托其组织轮换。轮换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全程留痕,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存6年备查。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条  州级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收储、轮换贷款资金由农发行大理州分行按相关程序提供,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利率及农发行大理州分行相关政策收取相应贷款利息。

第十一条  州级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费用补贴(含保管费、轮换费)实行定额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保管费按规模数量补贴标准为每年每公斤0.3元,轮换费按轮换数量补贴标准为每年每公斤0.4元。贷款利息据实补贴。州级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补贴从州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在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等特殊情况下,定额包干补贴不足以弥补价差亏损时,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通过提高补贴费用标准或对轮换亏损进行补贴等方式解决。

第十三条  州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或销售州级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发生的价差收益,全部缴入州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用于补充粮食风险基金;发生的价差亏损,由州级财政承担,从州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州级相关部门履行州级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监管职能发生的质量检验费用,以及其他购买州级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服务所需必要经费纳入州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  州粮储公司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对州级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安全进行投保,保费由州粮储公司从财政补贴的保管费中解决。发生不可抗力的损失,由州粮储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差额部分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州级财政承担,从州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因未及时投保造成的损失,由州粮储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州粮储公司根据储备任务和年度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将补贴资金拨付申请报州发展改革委(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核,利息补贴应当提供农发行大理州分行的前置审核意见,州粮储公司对补贴资金申请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州发展改革委(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核提出明确意见,向州财政局申请拨付补贴资金。州财政局复核后,及时从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向州粮储公司拨付补贴资金。

第四章动用

第十七条  州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加强食用油市场监测预警,适时提出动用州级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建议。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州级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

(二)全州或部分地区食用油明显供不应求或出现价格异常波动;

(三)州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州级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动用州级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由州发展改革委(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州财政局、农发行大理州分行提出动用计划,包括动用品种、数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报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州粮储公司。

紧急情况下,州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州级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并下达动用命令。

第二十条  州粮储公司接到动用命令后按要求组织实施,动用后在12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

州级各有关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对州级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动用给予支持、配合。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州级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动用命令。

第五章管理机构职责

第二十二条  州发展改革委(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州财政局、农发行大理州分行每年初下达轮换计划,加强州级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指导和协调,并对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规范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管。根据市场形势变化或调控需要,对州级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轮换计划适时调整。

第二十  州财政局负责将州级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补贴资金按年度纳入州本级财政预算,根据承储企业落实储备任务指标情况,每半年及时、足额拨付保管费、轮换费和利息补贴资金,并对财政补贴资金进行监管。

第二十四条州国资委、州国投集团按照出资人职责,加强对大理州国家粮食储备有限公司的人员、实物、财务、账务等进行监管。严禁发生国有粮食企业隐性融资平台化问题。

第二十  农发行大理州分行负责按相关程序及时、足额提供州级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收储、轮换贷款资金,并对收储、轮换贷款资金进行监管。

第二十  州粮储公司承担州级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的主体责任,严格做到储备运营业务与商业经营业务分离,人员、实物、财务、账务管理严格分开。负责每月对州级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数量质量、储油安全、安全生产、规范管理等方面开展监督检查,并按照政府储备管理要求,建立会计账、统计账、保管账和轮换台账,按时上报库存和轮换数据,不得虚报、漏报、瞒报,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州发展改革委(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州财政局、农发行大理州分行对承储企业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资金管理等方面实行定期库存清查和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形成监管合力。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检每年不少于2次。

第二十  州发展改革委(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财政局、农发行大理州分行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州粮储公司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州级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督促州级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收储、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州级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违法行为,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  州发展改革委(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财政局、农发行大理州分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州粮储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入库的州级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不符合入库规定的;

(二)虚报州级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数量的;

(三)在州级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四)对州级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和专账记载,州级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五)发现州级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了不及时报告的;

(六)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州级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收储、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七)擅自动用州级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

(八)以州级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九)安全生产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十)擅自更改库存成本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三十  州发展改革委(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财政局、农发行大理州分行的监督检查人员在对州粮储公司执行相关监督检查职权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被检查企业负责人拒绝签字的,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三十一条  农发行大理州分行按照国家和总行有关规定,负责对发放贷款实行信贷监管,落实信贷资金封闭运行管理要求。

第三十  州粮储公司对州发展改革委(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财政局、农发行大理州分行等相关单位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三条  州级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州级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监督管理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大理州州级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  本办法由州发展改革委(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州财政局、农发行大理州分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办法自202411日起施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