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理州分行于2023年11月28日印发了《大理州州级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暂行办法》(大发改储备规〔2023〕458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各级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进一步强化大理州州级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夯实我州粮油市场调控和应急物质基础,弥补州级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制度方面的空白,规范和加强州级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有效保障粮油应急供应能力,确保关键时刻“拿得出、调得快、用得上”。
二、制定本办法的可行性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政府储备管理增强区域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等规章制度及文件要求,结合本州实际,经公众参与、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充分吸收、采纳建议,形成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7章36条,主要包括总则、储备规模及轮换管理、资金管理、动用、管理机构职责、监督检查、附则等内容。
(一)明确总体原则及相关部门单位职责。办法在总则部分明确了州级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功能定位、储备方式、运行主体等内容,并对州级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主管监管部门的职责及承储主体在储备数量、质量、储存、管理等方面的主体责任进行了界定。
(二)明确计划及资金管理相关内容。明确了州级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收储和销售计划的提出、下达及组织实施等方面内容。明确了州级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费用补贴、贷款等资金保障方面的内容。
(三)明确储存管理方面的内容。对州级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应具备的资质条件提出相关要求。明确了承储企业在执行国家仓储标准、技术规范、科学储存技术运用及安全储粮等政策制度规定方面的主体责任。
(四)明确轮换管理方面的内容。明确了对州级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主体组织实施轮换计划及执行相关政策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明确责任义务。
(五)明确质量管理及日常检验方面的内容。对州级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入库、储存、出库等环节的质量管理提出具体要求,明确相关质量标准。明确州级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主体在质量检验验收及日常质量管控方面的职责。
(六)明确动用方面的内容。明确了州级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动用的条件、计划建议的提出、组织实施及补库等方面的内容。
(七)提出具体监管措施。从州级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数量、质量、储存、轮换、补贴资金、贷款、财务审计等方面,明确相关主管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措施及要求。
四、施行日期
《办法》的施行日期是2024年1月1日。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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