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现将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2025年1季度办理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予以公示。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8日
附件: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2025年1季度)
序号 |
决定书文号 |
被处罚组织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机关和日期 |
1 |
大环罚字〔2025〕1号 |
大理海江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MA6PA0R233 |
普津淙 |
经调查核实,大理海江物流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维护管理的云南顺丰洱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出现治理设施故障后,大理海江物流有限公司未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处置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而且在污水处理站内布设两根软管通过水泵将未经处理的600立方米生产废水直接抽排至综合废水排放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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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
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规定计算,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元整(¥170,000.00)。 |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2025年1月8日 |
2 |
大环罚字〔2025〕2号 |
大理华楚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1MACG3FTY3D |
陈芹 |
经调查核实,大理华楚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开展机动车检验检测活动中布设气管,采取“替检”的方式,为15辆尾气检测不合格车辆出具“合格”的虚假《在用车检验(测)报告》15份;未认真履行查验职责,为360辆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数据雷同的车辆出具“合格”的虚假《在用车检验(测)报告》360份;擅自降低检测标准,为13辆在检测过程中出现黑烟过检或加载减速法功率扫描时轮边功率低于发动机额定功率的车辆出具“合格”的虚假《在用车检验(测)报告》13份,违法所得共计40300元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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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万零叁佰元整(¥40,300.00);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规定计算,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柒仟元整(¥117,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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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生态环境局,2025年2月26日 |
3 |
大环罚字〔2025〕3号 |
鹤庆县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32555118088B |
高丽芳 |
经调查核实,2024年10月23日、24日、27日,鹤庆县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的鹤庆县污水处理厂出水口总氮日均值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超标最大值17.1051mg/L,超标0.14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强化危机意识,加强人员培训,切实提升污水处理能力。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规定计算,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贰仟元整(¥11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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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生态环境局,2025年3月21日 |
4 |
大环罚字〔2025〕4号 |
云南省鹤庆县恒源选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3275717520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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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开贵 |
经调查核实,云南省鹤庆县恒源选铁厂存在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①厂区内原料约4000吨、成品约2000吨露天堆存,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措施;②在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情况下,以生产调试为名,生产铁精粉5000余吨,销售铁精粉1057.15吨;③生产期间未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 |
责令该厂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万零叁佰元整(¥40,300.00);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规定计算,对该厂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陆万捌仟元整(¥568,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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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生态环境局,2025年3月21日 |
5 |
大环罚字〔2025〕5号 |
云南省鹤庆县恒源选铁厂执行事务合伙人:王开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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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核实,云南省鹤庆县恒源选铁厂在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情况下,以生产调试为名,生产铁精粉5000余吨,销售铁精粉1057.15吨。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责令王开贵、贺树森直接负责的云南省鹤庆县恒源选铁厂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分别对王开贵、贺树森各处罚款柒万元整(¥70,000.00)。 |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2025年3月21日 |
6 |
大环罚字〔2025〕6号 |
云南省鹤庆县恒源选铁厂现场负责人:贺树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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