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大理经开区管委会,州级各部门:
《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以下简称234号令)已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要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州人民政府根据234号令规定,结合实际配套制定了《大理白族自治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大理白族自治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大理白族自治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大理白族自治州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实施细则(试行)》《大理白族自治州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等5件文件。配套实施细则经州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46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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