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于2024年12月31日印发了《大理州消火栓管理规定》(大政规[2024]6号),为便于各级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市政消火栓是重要的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对全面提高城市综合防御能力具有重要作用。为有效解决全州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确、监督管理脱节、缺乏规范的管理工作机制等问题,2014年州消防救援局立足实际制定了《大理州消火栓管理规定》,于2014年11月13日由州人民政府发布实施,对各部门在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进行了细化。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消防设施通用规范》《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消防技术标准的修订,消防、住建等部门的职能职责、称谓发生了变化。为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修订了《大理州消火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有20条,与2014年规定相比,主要变化是:对机构职能转变、机构名称变化、上级新出台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内容等相关条目进行修改完善。
(一)第一条明确了《规定》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二)第二条明确了《规定》的适用范围。
(三)第三条明确了消火栓定义。
(四)第四条至第九条对消火栓建设、维护、管理机构的职能职责作出规定。其中,第四条对消火栓建设、维护的经费来源作了具体规定;第五条对表彰奖励事项作出规定;第六条对涉及消火栓规划、建设、管理、维护、保养等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供水、物业等单位职责进行明确,并明确消防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责。
(五)第十条至第十四条对消火栓新建、改建、扩建事项作出规定。
(六)第十五条、十六条对消火栓维护保养事项作出规定。
(七)第十七条对消火栓使用作出规定。
(八)第十八条明确了消防部门监督管理、巡查检查、宣传教育等职责。
(九)第十九条对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要求的责任追究作出规定。
(十)第二十条明确了《规定》施行期及有效期。
三、主要特点
《规定》主要有2个方面的特点:
(一)进一步完善了《规定》的科学性和适用性。《规定》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大理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等相关要求纳入其中,并结合以往工作实际,明确了消火栓维护保养频次。
(二)进一步明确了消火栓建设、维护、管理机构的职能职责。《规定》从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保养等方面对各级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供水、物业等单位的职能职责作出明确规定,确保全州消火栓建设、管理工作更加规范。
四、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规定》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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