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医保局,局机关各科室、州医保中心,州级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医保药品外配处方规范管理,强化处方流转全流程监管,保障参保人就医购药合法权益,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现将《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转发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文件的通知》(云医保办〔2024〕7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规范外配处方管理
(一)定点零售药店凭州内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销售药品,符合规定的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暂不接受州外医疗机构外配处方。
(二)自2025年1月1日起,开展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国家谈判药品结算的定点零售药店,由州内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全省统一的电子处方中心流转的外配处方销售药品,符合规定的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暂不接受纸质处方。其中,门诊慢性病设三个月过渡期(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过渡期内允许定点零售药店使用纸质外配处方进行门诊慢性病医保结算。
(三)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相关要求和医保协议约定配备诊疗所需药品;暂时无法配备但确需使用的,应当为参保人提供处方外配服务并加强管理,满足患者用药需求;不得以无库存、系统限制等不正当理由,拒绝开具外配处方。
(四)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将定点医药机构外配处方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畴。对参保患者反映的医保药品外配处方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置。
(五)各县市医保局加强对纳入医保统筹基金结算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并结合辖区内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能力和医保患者结算等实际情况,形成“能进能出”动态管理机制,如有调整的,请在每个季度后10日内,将变动情况报州医疗保障局统一公示。
二、做好接口改造
(一)开通职工门诊共济、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国家谈判药品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和相关定点零售药店均需接入医保电子处方中心,于2025年2月28日前完善信息系统功能并做好接口改造,确保医保电子处方(含医院未配备的药品)顺畅流转。
(二)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督促辖区内相关定点医药机构按时完成信息系统建设和接口改造,并做好验收工作,于2025年3月10 日前书面报告验收情况。未通过验收的定点医药机构,由医保经办机构按医保服务协议规定处理。
三、加强基金监管
全州各级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全面加强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工作,按要求对职工门诊共济、职工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城乡居民门诊“两病”用药机制的外配处方药品费用开展检查,发现问题要按规定及时处置。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级医保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确保涉及的定点零售药店知晓政策,严格执行政策,确保参保人合法权益。
定点医药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执行《通知》要求,配合医保部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引导参保人积极配合,营造良好的氛围,做好舆情监测与处置工作。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州医保局报告。
大理州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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