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实施办法的必要性
《洱海保护管理条例》是洱海保护治理的法律保障,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洱海保护管理条例》,并依法制定《实施办法》,是贯彻落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关于“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规定的要求;是结合洱海保护管理工作实际,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州党委政府洱海保护管理安排部署,是对《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的部分内容作进一步明确细化和补充完善的客观需要。
二、实施办法起草过程
《实施办法》严格按照《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等有关要求,开展了风险评估、3轮征求县市及州级部门意见、专家论证、听证、法律审查、集体讨论研究等各个环节的有关工作,两次书面征求了州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意见建议,最后形成《实施办法》。
三、修订重点内容
(一)关于修订的原则。结合新《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有针对性的对《实施办法》进行修改,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进行修订,结构和分章基本与原实施办法保持一致,共6章、45条。
(二)结合条例的修订和洱海保护的现实需求,实施办法增加了部分条款。一是细化《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增加了绿色转型发展的相关内容;二是在《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增加了“加强洱海流域外来物种和有害生物管控、防治”的相关内容。三是在《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缓冲区管控措施中明确“生态保护缓冲区洱海南片区涉及城市规划区的按照城市规划区规划管控”。
(三)关于洱海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新建、改建、扩建问题。《实施办法》明确:“生态保护核心区内确需建设的,经大理市人民政府审查,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生态保护缓冲区内确需建设的,应当经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备案后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四)关于其他修改的内容。一是结合机构改革后的部门“三定方案”对各部门在洱海保护管理中的主要职能职责进行了修改完善;二是明确生态保护核心区正面清单、生态保护缓冲区负面清单的制定主体;三是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了洱海允许放生的土著水生物种,并规定了放生管理的有关要求;四是明确了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界定的行业主管部门;五是对部分条款的执法主体和依据进一步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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