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有关问题的解读
近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为做好相关执行工作,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是确定政府采购范围、限额、方式的重要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依法确定并公布。《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云政办函〔2020〕115号,以下简称“2021年版集采目录”)印发以来,政府采购政策制度和发展环境已经发生较大变化,财政部修订了《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出台了新采购方式即“框架协议”,对优化营商环境、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等提出了新的要求。
云南省财政厅结合最新政策要求和我省工作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以下简称“2024年版集采目录”)。
二、主要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第七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第八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财库〔2019〕69号)规定: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区货物、服务类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自行确定各品目具体执行范围、采购限额等。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22〕31号),对《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进行了修订,并与《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GB/T 14885)统一为一套编码体系。
三、主要调整变化
2024年版集采目录与现行的2021年版集采目录比较,主要调整如下:
(一)调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根据财政部《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财库〔2019〕69号)及《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主要作如下调整:
1.减少品目数。根据财政部《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财库〔2019〕69号),将集中采购品目由2021年版的39个精简到27个。具体是:删除“计算机网络设备”、“信息安全设备”、“磁盘阵列”、“网络存储设备”、“通用应用软件”、“数字照相机”、“速印机”、“视频会议系统设备”、“传真通信设备”;合并“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为“打印机”,合并“乘用车”和“客车”为“乘用车”。
2.品目内容调整。“家具用具”不再仅限定“台桌类”、“椅凳类”、“沙发类”和“柜类”,“印刷服务”增加“单证印刷服务”、“票据印刷服务”、“文件印刷服务”、“日历、名片、卡片、广告等的印刷服务”,“物业管理服务”增加“以及纳入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的保安、餐饮、会务接待等内容”,“互联网接入服务”修改为“网络接入服务”,“车辆加油服务”修改为“车辆加油、添加燃料服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和“车辆加油、添加燃料服务”明确为“在省内执行”。
3.部分品目规定限额。物业管理服务和印刷服务规定仅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的入内(未实施框架协议的)。
(二)提高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省本级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原来的200万元提高至400万元。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需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按规定报州(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申请批准。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可以根据法定适用情形和采购项目特点灵活选择适宜的采购方式,不宜“一刀切”地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三)明确工程项目在招标采购中不同的适用规则
按照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规定,明确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的法律适用、监管边界和采购方式,指导预算单位依法开展工程项目招标采购活动。
(四)明确框架协议采购要求
按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框架协议以封闭式为主,各地不得超出适用情形开展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不得违规设置供应商库。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类框架协议采购,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全省联动。
(五)优化电子卖场采购管理
对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品目,原则上框架协议实施一项,电子卖场取消一项。电子卖场网上直购和反向竞价额度随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提高同步提高,该额度的内涵和要求不变。
(六)指导未设置集中采购地区的集采工作
对于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不宜自行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根据《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5〕163号),未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县(市、区),除委托上级或其他地区集中采购机构外,还可以由当地政府指定的机构本着经济、节约的原则,通过竞争方式选择社会代理机构在一定时期内承担集中采购职能,集中采购代理服务费用由该政府机构承担。
(七)强调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要求
落实财政部、科技部、水利部等关于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乡村产业振兴、绿色发展、科技创新等政策要求,包括:《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财资环〔2022〕53号)、《财政部关于加强财税支持政策落实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预〔2023〕76号)、《关于推广合同节水管理的若干措施》(水节约〔2023〕242号)等。进口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备案管理政策的适用范围,由省属高校、科研院所扩展到各级高校、科研院所和地方高水平医院。
(八)明确提高采购效率措施
具体执行要求见《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的通知》(云财采〔2023〕12号)。
四、术语释义
(一)集中采购目录: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目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2024年版集采目录中所称“集中采购目录”不包括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同采购限额标准。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政府采购建设工程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其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四)政府采购政策: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政府采购政策是指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推动实现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创新等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政策措施。
(五)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根据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和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框架协议等非招标方式;根据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招标投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在国家和我省有关文件中,出现“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时,其中“招标投标”一般仅指适用招标投标法的事项;“政府采购”除政策功能外,一般仅指适用政府采购法的事项。
五、新旧版集采目录实施的衔接
2024版集采目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届时2021版集采目录将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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