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于2024年12月20日印发了《大理白族自治州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大政规〔2024〕5号),为便于各级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3年,省委、省人民政府确定将大理州作为全省酒店与民宿规范发展试点地区,州人民政府于2023年11月制定出台《大理州酒店与民宿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州级各行业管理和许可监管部门先后配套印发系列政策措施,大理市、巍山县、洱源县等条件相对成熟县市制定民宿管理办法,大理州民宿行业发展政策体系初步构建。为进一步规范酒店与民宿经营管理,不断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全州酒店与民宿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中央、省、州民宿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总结近年来省内外民宿产业发展实践的有益做法和经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州工作实际和面临的形势变化,制定了《大理白族自治州民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包含总则、开办要求、经营规范、发展促进、监督管理以及附则六章41条,以分章节的方式对全州各级各部门做好民宿管理相关要求进行规范和细化;明确“经营用客房建筑物不超过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的民宿标准,不符合该项规定的住宿服务经营单位均不能按照民宿进行管理。
(一)总则。该章共6条(第一条至第六条),主要对制定《暂行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行业自律职责作出规定。
(二)开办要求。该章共13条(第七条至第十九条),主要对民宿规划选址、房屋质量安全、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安全、消防安全、治安安全、卫生管理、排水排污、取用自备水源、申请登记、集成服务、税收征管和用电管理等工作作出规定。
(三)经营规范。该章共11条(第二十条至第三十条),主要对信息公示、广告宣传、网络信息平台义务、价格自律、住宿登记义务、安全责任、依法纳税、按规缴费、数字监管统计、文化环境建设、信用监管等作出规定。
(四)发展促进。该章共8条(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八条),主要对民宿发展规划、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级评定、品牌培育、金融扶持、人才培养、集群发展、社会参与等鼓励扶持措施进行细化明确。
(五)监督管理。该章共2条(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条),主要对违反和不执行《暂行办法》的行为进行分级、分类追究处置进行规定和明确。
(六)附则。该章共1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暂行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
三、主要关注点
(一)关于民宿的定义。《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利用具有合法权属房屋开办的,经营用客房建筑物不超过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为住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明确了民宿的规模、层高等要求,不符合该项规定的住宿服务经营单位均不能按照“民宿”进行管理。
(二)关于民宿规范管理的政府职责、部门职责和行业自律要求。一是《暂行办法》第四条细化、明确了县(市)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职责。二是《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分别对各相关单位和社会组织履行民宿管理工作职责任务进行细化明确,重点突出证照办理、安全管理、规划选址、升规纳统、等级评定等部门职责,强化行业自律要求。
(三)关于民宿开办经营的基本要求。《暂行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九条对民宿规划选址、房屋安全、证照办理、价格自律等要求作了细化明确,突出了与《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有效结合,对民宿开办“一窗受理、集成服务”“一次申请、联审联批”工作模式及流程作了细化规范。《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民宿必须在证照齐全后方可开展商业宣传推广和经营活动”。
(四)关于在线平台监管及民宿客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为民宿提供交易服务的,应当对民宿实名登记,审查民宿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公示其相关许可证照信息。发现证照不全、存在虚假信息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民宿要加强价格自律,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服务质量合理制定客房市场价格,做到质价相符,明码标价”。
(五)关于民宿发展支持措施。结合民宿产业持续健康发展需求,《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八条对促进民宿发展明确了若干政策措施,强化了政策资金保障要求。其中,《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民宿等级评定工作,向社会公布评定结果,对取得甲级、乙级和丙级的民宿,可以给予奖励”“鼓励将符合条件的民宿纳入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会议培训、职工疗休养等选择范围”。
四、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暂行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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