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以案释法7
洱源县某村卫生室未按照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容器案
一、案情介绍
2024年9月11日,洱源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对辖区某村卫生室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村卫生室未按照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装有医废包装袋未封扎,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并拍照对证据予以固定,按执法程序进行立案。该村卫生室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洱源县卫生健康局依法予以该村卫生室警告,并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二、案情评析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该村卫生室未按照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装有医废包装袋未封扎的行为,违反了前述规定,主体认定准确,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适当,裁量合理,文书制作标准、程序规范。
三、思考建议
医疗废物处置关系到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因此,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的相关规定,规范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处置等工作。县卫生健康局对当事人进行了普法教育,当事人完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并立即全部改正了相关违法行为。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