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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34295063X/2024-00219
  • 发布机构: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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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环罚字〔20248

云南霆荣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吉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2MABQA0N79G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者海镇瓦窑村委会水塘村7

云南霆荣商贸有限公司擅自倾倒、堆放一般固体废物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38月期间,公司在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的情况下,指使运输人员将鹤庆溢鑫铝业有限公司产生的脱硫石膏(约1100吨)运输至洱源县右所镇焦石村委会吴宣堂石场露天堆放。

以上事实有《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4份、现场照片19组共19张、《大理州生态环境局证据(书证)提取清单》等证据为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云南霆荣商贸有限公司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41114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41114日签收《大理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环罚告字〔20248号)、《大理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大环听告字〔20248号),在规定时限内未提交陈述和申辩书面材料,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及听证要求。

以上有2024118日《大理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环罚告字〔20248号)、2024118日《大理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大环听告字〔20244号)和20241114日《送达回证》(大环罚告送字〔20248号)、20241114日《送达回证》(大环听告送字〔20248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鉴于已改正违法行为,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大理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大理龙山行政办公区)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将你公司账户信息、联系方式告知大理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财务人员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凭缴款码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大理白族自治州中心支库

户   名:大理白族自治州财政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理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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