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案》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
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拟订全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的要求,大理州2021年编制了原《大理州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以下统一简称“原《预案》”),原《预案》为大理州有序处置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挥了重要作用。现结合近年来,大理州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有关工作实际,参照省级预案修订调整做法,大理州对原《预案》进行了修订,确保依法高效、有序有效做好全州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处置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预案》修订的主要问题说明
(一)关于修改思路的问题
《预案》修订全过程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指示精神,紧扣《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大理州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的通知》等有关法规政策文件要求,结合大理州实际,着眼于防范和应急处置突发地质灾害的原则进行修改。
(二)关于结构问题
修订后的《预案》共分10个章节。1总则;2组织体系和职责;3预防和预警机制;4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5应急响应;6各部门职责;7应急保障;8预案管理与更新;9责任与奖励;10附则。对比原《预案》,在结构和内容上作了部分调整,预案名称《大理州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改为《大理州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第2章,“2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修改为“2组织体系和职责”,并增加“2.1州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2.2县(市)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2个条目。第3章,“3.2.2加强地质灾害险情巡查”修改为“3.2.2加强地质灾害险情排查巡查”,强化了地质灾害隐患巡排查工作职责;“3.2.3发放明白卡”修改为“3.2.3健全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完善了群测群防工作内容和要求。第6章,增加了“6.1综合协调”内容,进一步细化、完善各个部门的职责。第7章,“7.3.1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修改为“7.3.1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指导专家组”,充分利用已有地质灾害防治技术体系;增加了“7.4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内容;“7.5宣传与培训”增加了地质灾害应急演练相关内容。
(三)关于指挥体系和成员单位调整的问题
2019年大理州成立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下设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大理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增设常务副指挥长由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由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副局长兼任。成员单位数量调整为35家,其中,“州国土资源局”更名为“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工信委”更名为“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农业局”更名为“州农业农村局”,“州林业局”更名为“州林业和草原局”,“州卫生局”更名为“州卫生健康委”,“州环保局”更名为“州生态环境局”,“州安监局”更名为“州应急管理局”,“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更名为“州市场监管局”,“州旅游局”更名为“州文化和旅游局”。
(四)关于部门职责分工问题
一是新增综合协调职责,责任主体为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及州应急管理局;二是紧急抢险救灾职责分工中移除州公安局和州教育体育局,新增州消防救援支队、州森林消防支队、州民政局和州文化和旅游局;三是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职责分工中新增自然资源部门“监督指导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落实因工程建设、资源开发等人为活动可能引发或可能遭受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职责,新增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水务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能源局、大理供电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林草局、州地震局;四是基本生活保障职责分工中移除了州民政局,新增了州应急管理局、州发展改革委、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教育体育局、州商务局;五是因军队改革调整和州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建立,《预案》重新明确了消防、森林消防的任务职责。
(五)关于预防和预警机制的问题
按照“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的要求,坚持防灾减灾救灾关口前移,根据各成员单位职能职责,健全完善监测和预报预警机制,进一步扩充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的获取渠道。根据现有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现状,新增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隐患点+风险区双控”建设、“群测群防、群专并重”的监测预警网络及气象风险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隐患“三查”工作等内容,新增网站、App、微博、微信等预警信息发布新渠道,推进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体制机制向精细化、科学化、专业化发展。
(六)关于应急响应问题
延续原《预案》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等级,将应急响应行动划分为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中型(Ⅲ级)、小型(Ⅳ级)四级应急响应。根据部门职能职责,Ⅰ、Ⅱ级应急响应行动进行了调整。Ⅰ级应急响应强调:特大型地质灾害综合减灾救灾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险情由省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和组织,灾情由省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具体指挥、协调、组织省级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民政、应急、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帮助指导州、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加强监测,采取应急防治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Ⅱ级应急响应强调:发生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后,省级立即启动Ⅱ级响应,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和州人民政府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随之自然启动;Ⅲ级响应强调:发生中型地质灾害或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后,县(市)和州人民政府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立即启动;Ⅳ级响应强调:发生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后,县(市)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四、《预案》修改后的特点
预案修改后,更加适应大理州地质环境复杂脆弱、地质灾害隐患点“点多面广”、新增大量人为工程活动和群众防灾意识和能力不足的防治形势。修订后的《预案》,应急管理体制更加完善,灾害处置更加高效,资源配置更加优化;形成地质灾害防御和应急响应闭环管理,细化了州指挥部指挥长、办公室和各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响应机制、行动措施、量化预警和应急响应启动的标准,增强了实用性和操作性。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