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大理市“6·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评估工作报告
2023年6月2日,在大理市双廊镇境内大石线K25+100M处发生一起3人死亡、2人受伤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2023年6月5日州人民政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州人民政府依法成立大理市“6·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有序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形成了《大理州大理市“6·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对事故发生的经过、事故原因、事故性质、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整改措施进行了全面的描述,并于2023年9月28日通过大理州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批复结案。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的规定,2024年6月17日,大理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成立了由州应急管理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公安交警支队、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总工会等相关人员组成的大理市“6·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评估工作组,对《大理州大理市“6·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现将评估工作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评估工作开展情况
评估组对《大理州大理市“6·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认真梳理,在事发地及人员归属地大理市、鹤庆县安委办组织开展督促事故后续处理工作的基础上,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听取汇报等方式,深入开展事故评估工作。
(一)事故责任人员及单位处理情况
1.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落实情况
(1)直接责任人:何XX,三轮摩托车驾驶人;驾车造成3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处理落实情况:直接责任人,何XX,三轮摩托车驾驶人,驾车造成3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2023年12月15日,大理市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何X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7月22日起至2027年7月21日止。)
(2)车辆所有人:李XX的违法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理。
处理落实情况:车辆所有人,李XX的违法行为,于2024年1月28日大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作出第532901260040283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条,实施把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不按规定时限申请注册登记的违法行为(代码1007A、70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罚;对不按规定时限申请注册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处以罚款700元的处罚。
3.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落实情况
(1)大理市交通运输局对隐患治理工作认识不足,对事故路段未采取进一步治理措施,由大理市人民政府对大理市交通运输局及相关人员履职情况开展倒查,根据倒查情况,按规定进行处理。
处理落实情况:2024年4月12日大理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对大理市交通运输局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大理市交通运输局向大理市人民政府提交了书面检查。
事故发生后,大理市交通运输局加强与市级各相关单位沟通联系,整合各单位执法力量,针对不同时段的道路安全形势,进一步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定期联合召开研判分析会议,共同研究制定联防联控工作措施。一是结合实际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较为突出的双廊镇 Y047大石线石块村段实施治理。投入资金约22.66 万元,实施波形护栏安装708米、减速带安装43米,配套交通标志标牌28块、路口警示立柱8根。该项目已于2024年7月10日进场施工,8月5日全面完工,切实有效维护路段交通安全环境;二是截至目前,已完成G214太和-上关、南涧路、巍山路口-人民路口、凤仪镇青乐线等多个重点隐患路段的治理工作;三是2023年10月29日对涉及9个乡镇计划的42条农村公路,合计71.78公里安全生命防护工程主体工程已全部完工,2024年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正在有序开展。
(2)大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辖区无证驾驶、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管控不到位,由大理市人民政府对大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及相关人员履职情况开展倒查,根据倒查情况,按规定进行处理。
处理落实情况:2024年4月12日大理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对大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双廊交警中队长进行约谈,大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向大理市人民政府提交了书面检查。
针对问题,大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认真整改。一是市交警大队组织各辖区中队、派出所中队,结合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整治行动,以农村道路为重点,提升见警率、管事率,持续深化交通违法整治;二是交警大队持续开展三轮车车辆货厢喷涂工作,定期梳理汇总辖区重点驾驶人、营运车辆、农用车辆、三轮摩托车和辖区道路隐患底数,并建立完善基础信息台账;三是加大违法查处力度,2024年以来,市交警大队共依法严查各类交通违法行为50.36万起(现场查处27.44万起、占全部违法总数的54.49%),其中:“8类”严重交通违法 5.03 万起、“一盔一带”2类违法 7.94万起、酒驾醉驾 1287起、货车超载 603 起、疲劳驾驶20起、无证驾驶 4543 起、超速行驶 3.7万起、违法超员1062 起;四是2023年6月2日-2024年8月19日,共开展进农村交通安全宣传活动150余场次,发放宣传资料80000余份;开展“美丽乡村行”交通安全巡回宣讲活动130余场次,发放宣传资料60000余份。
(3)鹤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未有效督促指导辖区乡镇开展两站两员工作及无牌无证车辆的排查工作,由鹤庆县人民政府对鹤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及相关人员履职情况开展倒查,根据倒查情况,按规定进行处理。
处理落实情况:根据州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和《大理州机关工作作风问责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第(十)项、第七条之规定,县公安局依据责任倒查情况,于2023年11月2日,经鹤庆县公安局党委第二十一次会议研究,决定责令鹤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向局党委作出书面检查。
事故发生后,为深刻汲取大理市“6.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一是及时下发《鹤庆县公安局集中开展道路交通整治工作方案》;二是结合大理州公安局下发的《全州公安机关开展无牌无证摩托车集中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在全县范围开展为期3个月的无牌无证摩托车集中清理整治行动。对全县无牌无证摩托车底数进行全面摸排,严厉打击整治无证驾驶摩托车和驾驶无牌摩托车上路行驶、违法载人、超员、酒醉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2023年6月2日至2024年9月5日,共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共计56265起。其中:酒驾387起,醉驾 103起,疲劳驾驶 73起,无证驾驶2160起,违法超员223 起,货车超载942 起,货车非法载人45起,非法改装681起,摩托车违法载人 239 起,驾乘人员不系安全带8026起、安全带警告25320次,驾乘人员不戴安全头盔6408起,警告5338次,非机动车违法386起,其他违法行为5934 起。
(4)鹤庆县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鹤庆县黄坪镇老郭车行宣传和检查不到位,由鹤庆县人民政府对鹤庆县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相关人员履职情况开展倒查,根据倒查情况,按规定进行处理。
处理落实情况:根据州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依据责任倒查情况,鹤庆县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党委会议研究,由鹤庆县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党委对现任分管副局长陈X、消费环境监管股股长孙XX、黄坪市场监管所所长赵XX进行提醒谈话。
针对问题,鹤庆县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是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销售环节监管,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全面实行向申请人告知和向相关部门告知制度、向申请人承诺制度,在市场主体办理注册登记后,根据行业监管职责分别告知市场主体和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及时办理后置审批事项,要求市场主体承诺办理注册登记后,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后置审批许可,实现信息共享;三是持续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隐患专项行动,重点对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工作开展整治,建立完善台账管理,督促销售主体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索证索票进货验收制度,自我承诺严格依法经营,销售合法合规车辆,随车交付车辆合格证等相关材料,履行告知购车者及时落户上牌义务;四是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的监管,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五是利用公众号等媒体,加强对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宣传教育,同时畅通 12315投诉举报平台,及时受理各类申投诉举报,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不断规范摩托车经营秩序,营造一个良好的消费环境。
(5)鹤庆县公安局黄坪派出所对辖区无证驾驶、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管控不到位,由鹤庆县人民政府对鹤庆县公安局黄坪派出所及相关人员履职情况开展倒查,根据倒查情况,按规定进行处理。
处理落实情况:根据州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和《大理州机关工作作风问责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第(十)项、第七条之规定,县公安局依据责任倒查情况,于2023年11月2日,经鹤庆县公安局党委第二十一次会议研究,决定责令黄坪派出所向局党委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局进行通报批评。
事故发生后,黄坪派出所联合县交警大队执法小分队持续不定点、不定时加大对黄坪镇辖区的交通违法查处,提高见警率,主要针对乡村道路摩托车无证驾驶、驾驶无牌无证摩托车、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货箱违法载人、正三轮载客摩托车超员、驾驶或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面包车超员、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违法行为; 2023年6月2日至2024年9月5日,共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共计4754起,其中:酒驾10起,醉驾 6起,无证驾驶160起,违法超员23起,货车超载41起,非法改装6起,摩托车违法载人42起,驾乘人员不系安全带1868起、驾乘人员不戴安全头盔1979起,其他违法行为619起,同时联合县交警大队开展“美丽乡村行”交通安全宣传巡回活动,并发放交通安全宣传单,对驾驶人员进行劝导和交通安全知识宣传。
(6)鹤庆县黄坪镇人民政府“两站两员”制度不健全,未有效督促指导辖区村委会开展劝导工作及无牌无证车辆排查工作,鹤庆县人民政府对鹤庆县黄坪镇人民政府及相关人员履职情况开展倒查,根据倒查情况,按规定进行处理。
处理落实情况:黄坪镇人民政府作为属地监管的最后一级政府,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力,黄坪镇党委根据责任倒查情况,于2023年11月8日召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由镇纪委对“6·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涉及监管部门相关人员进行约谈。2023年11月9日镇党委书记张XX、镇纪委书记周XX已对大理市“6·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原镇安监办主任彭XX、镇安监专干李XX、镇安监办成员李XX、围子田村委会主任高XX4人进行了集体约谈,黄坪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提交了书面检查报告。
为了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黄坪镇人民政府启动了倒查机制,认真开展了工作:一是2023年7月28日召开党委会,听取2023年上半年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报告,2024年4月11日召开镇长办公会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二是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警示力度,有针对性的开展宣传活动,加强对重点群体特别是电动车、摩托车、三轮车驾驶人的安全宣传力度;三是对各村“两站两员”宣传劝导工作组织专项监督检查,加强交通劝导员队伍建设,按标准配备劝导站工作人员,有效提升交管员、劝导员业务能力和劝导服务水平;四是以此次事故教训为契机,在全镇范围内开展无盲区、全覆盖的“两无”车辆大排查工作,进一步摸清“两无”车辆和使用人底数、建立专门工作台账,定期进行动态管理,压实镇级相关部门和村级责任,对发现的隐患及时进行提醒和整改,确保不出现安全隐患。
(7)涉事经营户:鹤庆县黄坪镇老郭车行,未随车交付车辆合格证、购车发票,由鹤庆县人民政府组织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处理落实情况:涉事经营户鹤庆县黄坪镇老郭车行,未随车交付车辆合格证、购车发票。根据州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鹤庆县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鹤庆县黄坪镇老郭车行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和局党委会议研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对该车行再次进行约谈,督促其全面履行经营者法定义务。
(二)对县市政府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州人民政府约谈大理市人民政府,并责令其向州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情况。
处理落实情况:大理州人民政府于2023年10月24日对大理市人民政府进行了约谈,大理市人民政府向州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为深刻汲取“6·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大理市要求各相关部门一定要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当前一项大事要事来抓,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融入安全生产责任制中,不断建立和完善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的落实。从做好机动车和驾驶人员源头管理、交通秩序整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完善公路基础设施和标志标线等配套的安全服务设施、严把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和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依法查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等方面入手,落实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
2.州人民政府约谈鹤庆县人民政府,并责令其向州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情况。
处理落实情况:大理州人民政府于2023年10月24日对鹤庆县人民政府进行了约谈,鹤庆县人民政府向州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为深刻汲取“6·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以案为鉴,以案促改,鹤庆县人民政府要求各级各部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工作机制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任务清单,督促党政班子成员、县级各行业管理部门、各乡镇按照法定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工作原则,压紧压实安全责任,拧紧扣牢属地管理、部门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采取针对性措施,强化道路交通管控工作。突出隐患排查整治,对临水临崖、急弯陡坡以及雨雾雪天气、高风险路段开展全覆盖排查,动态整治新增隐患,确保各类隐患滚动清零。强化路面管控,进一步压实各部门履行道路交通管控责任,在危险路段和交通流量大、事故易发的重点路段路口,增设临时执勤管控点,严厉打击整治酒驾、醉驾、“三超一疲劳”等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三)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1.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整改落实情况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州委、州人民政府、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和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等对事故都进行了认真剖析、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度,并举一反三,查缺补漏,不断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和防范措施,特别是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已逐一落实到位。全州各级各部门深刻认识到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把安全生产作为民生大事,把握安全生产规律和特点,对重点环节、区域和行业进行严格依法监管,严守安全底线,确保安全生产和道路交通安全。
2.摩托车源头治理得到了加强。在摩托车源头治理上,全州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职,扎实开展工作。一是工信、市场监管、公安、税务等职能部门对辖区摩托车销售企业进行全面源头安全检查,对辖区经营摩托车销售企业(站点)进行清理排查,对无经营资质违法违规销售的依法进行处罚及取缔,同时加强了对摩托车销售者和购买人员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和安全教育,并督促销售者随车交付《机动车整车合格证明》,告知购买者及时落户上牌,索要发票;二是各乡镇进一步完善了“两站两员”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责任的落实,组织各村委会对辖区摩托车进行全面排查,并建立台账,切实做到了底数清、情况明,并对新购买未落户的要提醒车主及时办理落户;三是各级相关监管部门对达到报废的车辆督促车主及时进行报废,对涉嫌盗抢的车辆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3.路面管控进一步得到加强。全州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开展了的研判工作,明确辖区车辆、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等管控重点,科学安排勤务,通过开展统一行动、周末夜查,区域联动等方式,进一步提升见警率、管事率,持续深化交通违法整治工作。同时持续对超员、超速、超载、违法载人、驾乘摩托车不戴头盔、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始终保持严查严管高压态势,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4.隐患排查整治力度不断强化。全州各级公路、交警等部门充分发挥联勤联动作用,聚焦重点道路、重点路段、事故多发点段,按照“边排边治、急用先建”原则,立整立改,对一时难以整治的,按照“低成本、管用实用”要求,采用安装警示桩、警示灯、警示牌、减速带等简易安全设施,强化预警提示。对治理后仍存在隐患,事故多发的路段,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治,切实提高道路的安全通行水平。同时对新建的公路认真落实安防工程“三同时”要求,严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5.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警示力度得到加强。全州各级政府结合交通安全管理实际积极开展宣传工作,围绕群众出行规律和特点,组织有针对性地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各乡镇、行政村、学校、单位建立专兼职交通安全宣传员,并在行政村、学校、企业、公共场所增设宣传栏,扩展交通安全宣传阵地。各乡镇、村委会积极开展了农村“大喇叭”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正确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及交通参与者进一步认识到交通陋习的危害,文明交通意识不断得到提升。
二、评估意见
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评估组认为,该起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原因分析、性质认定和责任划分客观、准确;事故中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均已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处理到位,事故暴露出的隐患得到有效整改;相关部门和单位汲取事故教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行业领域相关人员起到了警示和教育作用,道路交通源头管控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路面执法管控和宣传力度不断增大,各部门协调联动得到强化,切实履行安全责任,有效遏制了类似事故的发生。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防类似事故发生。全州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安全生产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举一反三,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补齐监管盲区和短板,结合职责强化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切实履职尽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对重点环节、区域和行业要严格依法监管,要将企业的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全面消除事故发生风险,严守安全底线,确保安全生产及道路交通安全。
(二)齐抓共管,层层落实责任。全州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不断压实工作责任,企业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及道路交通安全各项工作,确保全州道路交通安全稳定。
(三)深刻汲取教训,主动消除事故隐患。全州各级各部门要汲取大理市“6·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做好安全生产及交通安全形势分析,强化路面管控,强化道路运输企业监督管理,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严查各类违法行为,切实做好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切实消除事故隐患与风险。
(四)积极开展宣传教育,不断强化安全意识。全州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将安全生产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作为事故预防工作的抓手,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安全行车乘车常识,切实加强对驾驶人、营运车辆、农用车辆、轮摩托车监督管理,集中曝光道路交通事故违法行为、典型事故案例,积极开展宣传教育,不断提升广大人民群众交通安全及安全生产意识。
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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