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内各企业:
为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减少困扰企业发展的多头执法、随意执法、过度执法等情况,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大理州将每月1日-15日设定为“企业安静期”,除紧急、特殊情形外,大理州内各行政执法部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安静期”内开展涉企行政检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特殊情形主要包括:遇突发性安全事故、卫生健康等需要处置;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需要在特定时间或者重大敏感节点完成的行政检查以及“双随机”抽查任务;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危险化学品、燃气、特种设备、建筑工程质量、金融活动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特殊重点领域,需要现场检查;较大安全隐患正在整改,需要现场督促检查;对投诉举报、案件查处,需要调查取证;依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等情形需要现场检查;其他确需到现场检查的情形。
各企业发现行政执法部门在“企业安静期”违规开展涉企行政检查的行为可向大理州“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大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举报。
举报电话:0872—2319026、2325929
举报邮箱:dlscjg_xyjgk@126.com
大理州“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
事中事后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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