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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关于《大理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吸收采纳情况的说明

  • 大理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21日
  • 来源: 大理州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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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0日,大理州交通运输局在大理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板块公开征求《大理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修订意见建议。截止2024年9月25日,征集到具体化的意见建议9条。吸收采纳具体情况为:

第一条建议网约车应该由政府统一监管淡旺季价格有浮动可以调控,不能忽高忽低。

研究情况:不采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对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结合行业实际,经评估确实需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将按程序启动运价调控机制。

第二条关于安全气囊数量的要求过高,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的建议。

研究情况:采纳。已删除《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安全气囊的要求。

第三条建议补充新增聚合平台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核验责任,不得在未取得经营许可情况下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

研究情况:不采纳。2023年4月26日,交通运输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切实做好网约车聚合平台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对聚合平台在资质审核、经营行为底线、亮证亮照、数据传输、司乘权益保障等方面的经营管理义务进行了明确。

第四条建议将第七条第(三)款调整为:“在本州设立服务机构,有保障服务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地和设施,并配置和业务规模相匹配的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取得州级许可后,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车辆所有人向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约车经营区域为大理州。”

研究情况:不采纳。《征求意见稿》第四条明确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属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行业管理工作。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大理州网约车管理的实际。网约车行业管理属于地方政府事权,实行区域属地管理,为进一步规范网约车经营管理,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需由县市交通运输部门具体划定经营区域。已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全州一本证,同时,兼顾不同经营需求市场主体利益。

第五条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五)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所列新能源车型,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纯电车型续航里程250千米以上,插电混动车(含增程式)纯电续航里程在50千米以上,安全气囊6个以上;(八)投保交强险、赔付额度分别不低于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建议删除。

研究情况:部分采纳。适当降低车辆准入门槛,删除安全气囊要求。

第六条 针对《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应当退出网约车经营:(五)车辆运营状态时,车载监控设备1年内累计掉线30天以上、连续掉线7天以上或者累计查处掉线次数5次以上,不能正常工作的,建议修改。

研究情况:采纳。网约车行业属于新业态灵活就业,在实际运营过程中驾驶员会面临很多突发情况而导致车辆不在线的情况,《征求意见稿》已将该条款修改为“车辆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第七条对第二十一条第(十二)款修改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

研究情况:采纳。

第八条建议将第二十一条(十七)款调整为:“合理设定平台抽成比例上限并公开发布,在驾驶员端实时显示每单的抽成比例信息。在调整价格等涉及驾驶员利益的规则前,应当充分征求驾驶员等利益相关人的意见。”

研究情况:采纳。

第九条 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拼车、顺风车、合乘车相关管理条款。

研究情况:采纳。将在《实施细则》附则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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