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大理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管理,规范运营机制,提高分配效率,经2024年10月12日大理市第十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大理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由“大理市最低工资收入标准以上2975元以下”调整为“大理市最低工资收入标准以上3500元以下,房产、工商、车辆等其他标准仍然按照原来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大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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