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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大理州市场监管局

大理州公布市场监管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2024第四批)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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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市场监管部门以保障民生为导向,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精准重拳出击,持续在全州范围内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公布第四批市场监管领域典型案例。

案例一:洱源施家温泉民宿酒店无食品经营许可证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2024年3月19日,洱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洱源施家温泉民宿酒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餐厅食品经营许可证,在餐饮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对所售商品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洱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以罚款。

案例二:洱源瑾苑民宿未明码标价案

2024年4月9日,洱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洱源瑾苑民宿进行检查,发现该民宿经提醒告诫后仍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客房价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洱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以罚款。

案例三:大理市骑象电动车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4月8日,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的电动自行车未安装脚踏板,车辆外观、坐垫尺寸明显与合格证上标注的信息不符,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执法人员依法对车辆采取扣押措施并立案调查,并对扣押电动自行车进行现场抽样并送检。

2024年4月22日,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检测报告,该样品按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检验,所检项目尺寸限值不符合要求,结论为不符合国家标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案例四:鹤庆县华兴建材门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3月14日,鹤庆县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昆明电缆集团电线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缆电线。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昆缆”“昆电工”牌电缆电线是从流动商贩购进,无进货凭证。经权利人“昆明电缆集团电线有限公司”鉴定为侵权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鹤庆县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以罚款。

案例五:大理市喜洲镇院子里酒吧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案

2024年7月2日,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大理市公安局工作建议函》,告知大理市喜洲镇院子里酒吧存在向未成年人提供酒水问题。经执法人员核实,该酒吧于2024年6月27日晚向两名未成年人销售“风花雪月”牌啤酒。

经查,酒吧门口设置有“未成年人禁止入内”警示标语,但当事人在未判明消费者是否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向两名未成年人销售啤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案例六:祥云县鑫宇经贸有限公司茂云三号加油站加油机计量作弊案

2024年3月7日,祥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祥云县鑫宇经贸有限公司茂云三号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加油机面板显示器数据与数据采集器数据存在差异,依法对4把涉嫌不合格加油枪对应连接的4块计控主板进行拆除扣押,并委托沈阳航天新阳机电有限责任公司鉴定。鉴定结果为加油机主板运行的计量程序与原始出厂状态不一致。

经查,该加油站从2021年7月开始经营,2022年4月,违法修改了加油机4块主板。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祥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案例七:漾濞智彧殡葬服务有限公司重复收费案

2024年3月28日,漾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配合州局殡葬收费检查组对漾濞智彧殡葬服务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其存在重复收费违规行为。

经查,当事人未执行漾濞县发改局对殡葬基本服务收费的文件规定,在殡葬延伸服务中增加了“遗体暂放、车辆消毒40元/具”的收费项目,并对丧者家属进行收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漾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退还多收价款,并处以罚款。

案例八:洱源右所电动车专卖店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案

2024年7月3日,洱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洱源右所电动车专卖店进行检查,发现店内待售的8辆电动自行车为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

经查,2023年12月7日,当事人从大理市顺盈电动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购进16辆涉案电动自行车进行销售,已销售9辆,未销售7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洱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处以罚款。

案例九:南涧县小湾东镇李云花火腿经营部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2024年1月24日,根据公安机关案件移交线索,南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检,当事人所销售的火腿、三线肉经检测判定为不合格。

经查,该批次涉案火腿当事人共购进2031.50公斤(184只),销售279.9公斤;涉案三线肉共购进156.7公斤,销售69公斤。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南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案例十:王某毛无证经营药品案

2024年6月3日,云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云龙县公安局移送王某毛涉嫌违法经营药品线索及相关物品,依法对当事人涉案物品采取强制扣押措施。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于2024年6月2日至3日在云龙县乡镇集市摆摊销售“药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云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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