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提升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大理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云南省大理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电子烟零售点布局按照《云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执行。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见附件6。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应当在空间上相互独立,在物理特性上应有实体墙相隔离或有明确的区域界线。经营场所应有指向明确并唯一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且与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一致,并面向公众经营。
第四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尊重历史的原则,综合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零售点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布局。
第五条 零售点布局采用数量限制、距离限制、数量限制与距离限制相结合以及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等布局标准。
第二章 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六条本规划根据地域面积、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消费购买习惯等因素,合理确定区域零售点规划数,并划定最小单元网格。单元网格零售点规划数是指最小单元网格内可设置零售点的数量。总量规划数是指大理市辖区范围内所有单元网格零售点规划数之和,详见《云南省大理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表1)》(附件2)。
除本规划规定的特殊区域外,单元网格内零售点数量达到规划数时,该单元网格不予新设零售点。
第七条 本规划根据零售市场状态、交通状况、人口热度、消费购买习惯等因素,合理确定零售点间距。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最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测量的总体原则为两个零售点“门边到门边”可安全步行的最短距离。测量规则及标准详见《云南省大理市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附件1)。
第八条 本规划针对大理市辖区内城市区域、乡村区域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划定最小单元网格,确定单元网格零售点规划数,并明确零售点间距标准。具体如下:
(一)城市区域包含以下7个单元网格:专卖一所中心区域Ⅰ、专卖一所中心区域Ⅱ、专卖一所非中心区域、专卖二所中心区域Ⅰ、专卖二所中心区域Ⅱ、大理专卖所中心区域Ⅰ、凤仪专卖所中心区Ⅰ。具体详见《云南省大理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网格示意图》(附件3)。
城市区域新增零售点与原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低于100米,且需符合最小单元网格规划数要求,具体详见《云南省大理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表1)》(附件2)。
(二)乡村区域指除本规划划定的城市区域以外的区域,乡村区域共包含16个单元网格,具体详见《云南省大理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网格示意图》(附件3)。
乡村区域新增零售点与原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低于50米,且需符合最小单元网格规划数要求,具体详见《云南省大理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表1)》(附件2)。
第九条 辖区内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等相对封闭的内部等候区设置的零售点不受大理市总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米,但受区域内设置总数限制。详见《云南省大理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表2)》(附件2)。
根据本条设置的零售点每季度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市场形势等变化情况进行调整并公示后实施。
第十条 部队、监狱、看守所、戒毒所等封闭式特殊区域,每个可设置1个零售点。
辖区内高速公路单侧加油站(含服务区),每个可设置1个零售点。
根据本条设置的零售点,不受总量规划数限制,但已设置零售点的,不再增设。
第十一条 本市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及规划区域、区域网格归属等详见《云南省大理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表1)》(附件2)及《云南省大理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网格示意图》(附件3)。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三)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因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但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除外;
(五)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的摊、点、车、棚、简易板房、活动板房(彩钢房)、临时占道的建筑、违章建筑、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
(六)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车库、储藏室等或居民楼内公用道、楼梯间等;
(七)住宅小区、商业用楼除首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八)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的;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九)大理市城区街道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正常出入的校门口(含通道)100米以内,乡镇街道区域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正常出入的校门口(含通道)100米以内;
(十)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十一)经营业态存在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或不利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经营业态(包括但不仅限于: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汽车美容、照相馆、农畜养殖、农药化肥、床上用品、母婴用品、烟花爆竹等)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十三条 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申请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的,受所在区域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间距标准的百分之九十执行。本规定政策,同一特殊群体申请人在大理市内仅适用一次。具体界定如下:
(一)烈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持有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的父母、配偶、成年子女);
(二)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精神残疾、智力残疾除外)的残疾人(持有合法有效残疾证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属地烟草专卖局经集体研究认为可以扶持照顾的对象(持有政府文件,属地烟草专卖局经集体研究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的,持证人须在三十日内提交变更申请。申请变更到本单元网格内新址经营的,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百分之五十执行。申请变更到本市其他单元网格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该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百分之九十执行。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集贸市场(包括但不限于农贸市场、蔬菜批发市场、水果批发市场、综合商品批发市场等区域)持证户搬迁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及间距限制。
第十五条 因中小学及幼儿园新建、改扩建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证人申请歇业并在原单元网格内新址申请新办的,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百分之五十执行。
在本市其他单元网格申请新办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间距标准可放宽至该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百分之九十执行。
第十六条 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通勤出入口(含通道)城市区域50米(不含)至100米(含)、乡村区域30米(不含)至100米(含)范围内的现有存量持证零售户许可证实行一年一延续。
如本规划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或国家政策、上级机关政策调整作出新要求的,按最新且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政策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特殊区域:
(一)政府规划、城市建设、移民搬迁等产生的新区域。按实际入住150户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在此基础上每增加实际入住500户可增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单个新区域总数不得超过3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参照所属单元网格执行。提出申请时须提供相关材料。
(二)国标四星级及以上酒店和饭店、国标乙类及以上旅游民宿等经营业态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
(三)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服务时间在每日12小时以上的便利店、烟酒店、超市、商场等对外经营,采取开架自选销售方式、在收银处统一结算,满足消费者一次性购全大众化适用品需求为主要目的且相对通透,无明显物理隔断的经营场所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面积的测算不包含办公区、仓储区、住宿区等非经营性区域,详见《云南省大理市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面积测量规则及标准》(附件7),零售点间距不受限制。提出申请时须携带有关经营面积证明性材料。
根据本条设置的零售点,不受大理市总量规划数限制。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划实施后,如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调整的,根据最新规定进行调整后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并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实施。
第十九条 本市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每季度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市场形势等变化情况对辖区单元网格零售点合理容量进行动态调整并公示后实施,详见《云南省大理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动态调整管理制度》(附件4)。
第二十条 对暂不符合本布局规划条件的申请人,实行排队轮候制度且同一经营场所按照先后顺序只能进行一次排队轮候登记,不得重复登记。排队轮候制度详见《云南省大理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附件5)。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中所称“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等。各类培训教育机构、托管班、早教班等除外。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中“以上”“不低于”“不超过”“以内”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中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均以工作日计算。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由云南省大理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自2024年11月01日起施行。2021年11月01日起实施的《大理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市烟专〔2021〕16号);2023年12月13日起实施的《云南省大理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对大理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2021年修正)增加相关内容的通知》(市烟专〔2023〕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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