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31日,大理州人民政府发布《大理白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修订)》(大政规〔2024〕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与制定依据
现行的《大理白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于2012年经大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由大理州人民政府印发实施,期间除根据全州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需要印发部分政策调整文件之外,未进行过系统的修订完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现阶段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要求。为确保新形势下我州住房公积金事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指导和规范全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住房公积金业务标准等政策规定,重新修订了《办法》。
二、目的意义
此次对《办法》的修订,旨在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履行“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把握“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新时代住房制度要求,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8章39条,包括总则、机构及其职责、缴存、提取和使用、财务管理、监督、罚则和附则等内容。第一章总则,明确了适用范围、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基本原则、资金权属等;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为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具体办事机构,有关银行为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机构,以及机构职责;第三章缴存,明确了单位及个人账户设立、缴存政策、计息和结算年度等;第四章提取和使用,明确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的政策、办理条件、贷款利息等;第五章财务管理,明确了资金运行管理机制、资金风险防控机制和增值收益分配机制等;第六章监督,明确了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缴存人及社会监督等;第七章罚则,明确了违规违法责任;第八章附则,明确了缴存、提取、贷款实施细则的制定,以及《办法》的实施时间。
四、核心举措
(一)扩大缴存、提取、使用对象范围。支持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自由职业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类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深化便民服务,提升信息化建设。建立安全、高效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不断推进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建设,拓展公共服务渠道,切实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效能。
(三)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建立健全岗位责任、业务办理、财务管理、内审稽核等制度,不断加强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服务水平。
(四)强化流程监督,防范资金风险。不断加强相关部门在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流程中的审核监督环节,同时强化受托银行、缴存单位及缴存人对住房公积金业务流程中的监督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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