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3日,大理州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2024年烟叶收购专卖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为便于各级各部门、烟农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和执行《通告》,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通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云南省烟草专卖局“二十个严禁”》《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烟叶收购调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办法和通知制定本《通告》。
二、《通告》发布的意义
为贯彻落实2024年全省烤烟收购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力遏制非法烟叶流通,打击非法经营烟叶案件,打击制售烟丝网络案件等涉烟违法犯罪行为,为烟叶收购工作提供公平、公开、公正的交售平台,为圆满完成142.71万担的收购任务保障护航。
三、《通告》的主要内容
《通告》主要明确了8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切实加强领导。各级要加强对收购工作的领导,成立专门工作专班,采取有效措施,协调配合,狠抓落实,确保2024年全州烟叶收购正常有序进行和收购任务圆满完成。二是强化应急管理。各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要认真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深入排查各种突发事件隐患,超前谋划,精心梳理,切实做好突发情况预警、应急指挥、预防控制、行政执法等工作,确保各种突发事件及时得到妥善处置。各相关执法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协同配合,共同维护好烟叶收购秩序。三是严格收购标准。烟叶收购全面实施“集中分级、统一运输、代表交售”的收购模式。要不折不扣落实好“预约、分级、集中运输、初磅、定级、司磅、结算、入库堆码、仓储调运”的烟叶收购流程,确保收购工作有序开展。四是严肃收购纪律。各级烟草部门要加强烟叶收购合同管理,严格按合同收购。严禁无合同、超合同收购烟叶,或者无计划、超计划收购烟叶;严禁不通过烟叶收购信息系统收购烟叶、擅自补录入烟叶收购数据、不按烟叶收购程序和制度收购烟叶;严禁内外勾结、体外循环、弄虚作假收购烟叶;严禁委托无烟叶收购资格证的单位、个人收购烟叶,严禁为无烟叶收购资格证的单位、组织或个人收购烟叶提供各种便利条件;严禁提级提价、压级压价收购烟叶,提级调拨烟叶,或者脱离标准收购烟叶;严禁超过《烟叶收购资格证》的规定,跨区域收购烟叶;严禁收购人情烟、关系烟,或者收受村委会、村民小组、种植主体等与交售烟叶有关人员的钱物;严禁为他人代售烟叶、代管烟叶,或者代领烟叶交售款和补贴资金;严禁擅自修改烟叶收购信息系统、称重器具的技术参数和权限分配;严禁收购劣杂品种或非规定种植品种的烟叶。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正常的烟叶收购秩序,一经发现,依法严厉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五是加强运输管理。烟叶流转运输严格依法执行准运管理制度,实行一车一证,一律凭证通行,坚决打击无证运输、非法贩运烟叶等行为。六是严打违法行为。重点查处和严厉打击下列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非法擅自收购、囤积、运输、倒卖烟叶,非法加工、倒卖烟丝的;不按合同收购、超合同收购、无合同收购的;烟叶跨地域收购、跨地区流动,压级压价收购或提级提价收购,实行价外补贴、加价抢购,以及内外勾结、体外循环、弄虚作假收购的;虚开烟叶收购发票套取现金、擅自提级提价套取现金,虚提烟叶生产扶持费的;不及时兑现农民烟叶款的。七是加强专卖管理。凡违反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叶收购“七条要求”和“五条纪律”规定的,一经发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八是维护收购秩序。严禁擅自摆卖烟叶,严厉打击各种擅自摆卖行为。严禁单位、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行政许可擅自收购烟叶,以及为非法经营烟叶者提供收购、运输、储存等便利条件。严厉打击非法交易烟叶行为,对烟叶收购、运输、调拨中的各种违法案件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是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通告》印发日期为2024年8月23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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