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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大理州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第二季度对外公示涉旅典型案例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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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理大队依法查处王某军非法巡游案

案件情况:2024年05月06日,王某军驾驶川SB90**号红旗牌小型轿车接了2名游客行程是环洱海游览8小时;经调查查明:王某军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

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对王某军作出罚款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大理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2024年05月14日

二、大理大队依法查处丽江云某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所属的车辆超出许可范围经营案

案件情况:2024年5月21日,丽江云某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所属的驾驶员张某文驾驶云P181**号大型普通客车通过线上订票APP、线下客栈介绍等方式联系约定乘客从大理市前往丽江市,并约定收取每人60元至80元不等的乘车费,乘客未参加旅行团队,没有通过旅游包车乘坐该车;经调查查明:丽江云旅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所属的云P181**号大型普通客车超出许可范围经营。

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对丽江云某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大理白族自治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大理大队

处罚时间:2024年06月26日

三、大理市公安局依法查处蔡某某、陈某、田某某、李某等人结伙斗殴案

案件情况:2024年04月21日04时许,游客李某和两个朋友在大理古城人民路与广武路交叉口酒摊上喝酒,后因酒水价格问题与酒摊老板潘某某起争执,潘某某的朋友蔡某某、陈某看见起争执后便上前帮潘某某与李某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双方相互拉扯引发肢体冲突,后被周围游客拉开,随后李某打电话给朋友田某某说被人打了,田某某到酒摊后双方再次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田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甩棍殴打蔡某某、陈某遂引发互殴,造成双方身体不同程度受伤。

处罚依据和结果:蔡某某、陈某、田某某、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大理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1)项之规定,对蔡某某、陈某结伙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分别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1)项、第(3)项,第二十条第(4)项之规定,对李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3)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田某某结伙殴打他人及殴打多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整(¥:1000.00),收缴作案工具甩棍一根的处罚。

处罚单位:大理市公安局

处罚时间:2024年04月23日

四、大理市公安局依法查处邹某殴打他人案

案件情况:2024年04月02日01时许,游客邹某在大理市大理镇护国路云游酒吧喝酒时与临桌喝酒的三名女子进行搭讪,但三名女子不予理睬,邹某离开酒吧时在门口再次遇到三名女子,遂对三名女子进行辱骂,双方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邹某对其中一名女子进行殴打,造成该女子身体不同程度受伤。

处罚依据和结果:邹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大理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给予邹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500.00)的处罚。

处罚单位:大理市公安局

处罚时间:2024年04月2日

我州市场监管部门在开展旅游市场秩序监管整治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第2季度查处以下涉旅典型案件:

大理市双廊镇建某停车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行为案

案件情况:2024年3月13日,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到达大理市双廊镇双廊村复线路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同日,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三千三百六十元整(¥:3360.00);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计六千七百二十元整(¥:6720.00)。

处罚单位: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4年4月25日

五、王某某无照开展自行车租赁经营活动的行为案

案件情况:2024年3月28日,根据上级安排,执法人员立即对大理市银桥镇阳波村委会富美邑六社(苍某花园)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开展自行车租赁经营活动的行为,属于无照开展自行车租赁经营活动的行为。

法律依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如下处罚。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七百五十元整(¥:750元);罚款伍仟元整(¥:5000.00)。

处罚单位: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4年4月16日

六、大理市甘某小吃店(甘某)对商品作虚假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案

案件情况:根据接到的投诉,2024年3月4日,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将以牛肉为原料的产品宣传为牦牛肉的行为,属于对商品作虚假、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

法律依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如下处罚。

处罚结果:、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一千二百元(¥:1200);处违法所得十倍的罚款,计一万二千元(¥:12000)。

处罚单位: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4年5月6日

七、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查处大理市亚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信息且拒不改正案

案件情况:2024年4月9日,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接到大理州文化和旅游局转办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督办函,云文旅综执监督【2024】076号,督办函通报,大理市亚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一部手机管旅游”系统中,行程单填报不规范,反复出现填报问题。经调查查明:大理市亚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按《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办公室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合同上传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上传旅游合同附件。未如实录入旅游团队智慧化全息系统。

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处罚结果:对大理市亚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处罚单位: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4年6月28日

八、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查处导游杨某进行导游活动中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案

案件情况:2024年05月10日,导游杨某进行导游活动时,在旅游大巴车上向旅游者兜售了鲜花饼、牛肉干、榴莲饼等共计6件,每件售价100元,销售金额共计600元。

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对导游杨某作出:“1、罚款人民币2贰仟元整(¥:2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4年07月05日

九、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查处导游松某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案

案件情况:大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收悉上级移送舆情线索:抖音名“莫名的某某”,抖音号:35118**:924,2024年2月6日14时43分,在抖音上发布视频,题目为“云南低价跟团游是个坑,被强制购物,一上车骂到下车,云南很好,下次不来了”。经查,导游松某在进行导游活动中因未妥善处理游客诉求,使用“等会啊不要等会,我到了高速的时候把你扔在高速上面”等威胁话语,导致游客投诉并引发舆情,已构成以“弃置的方式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已经违反《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

处罚结果:对导游松某作出罚款肆仟元(¥4000.元)人民币,并暂扣导游证1个月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4年07月05日

十、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查处导游人员李某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案

案情情况:导游李某参加2024年1月11日上午至1月12日中午的导游活动,在2024年1月12日大理段导游执业活动中,向游客销售了2件鲜花饼,销售价100元/件;经依法查明,导游李某在导游活动中向旅游者兜售鲜花饼等旅游产品。

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对导游李某作出没收售卖鲜花饼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合计处罚没款贰仟贰佰元整(¥2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4年07月02日

十一、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查处导游人员刘某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案

案情情况:导游刘某在2023年12月4日晚上21时至12月5日中午中餐前,在未征得旅行社及该团27名游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了旅游行程,未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将原定计划在大理市接待的游客行程擅自变更至鹤庆县接待;经依法查明,导游刘某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法律依据:导游刘某的行为违反《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处罚结果:对导游刘某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并暂扣导游证10日的行政处罚;对委派该导游的大理市亚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给予处叁万元整(¥30000.00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0日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4年07月02日

十二、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查处导游人员墨某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案

案情情况:导游墨某受委派于2024年2月3日上午至2月5日中午进行导游活动,向游客介绍讲解云南风土人情时,向游客兜售了2件鲜花饼,销售价格100元/件,在将旅游团队带到购物店前的途中使用言语变相强迫购物;经依法查明,导游墨某在导游活动中向旅游者兜售鲜花饼等旅游产品。

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对导游墨某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元),合计处罚没款壹万捌仟零贰佰元整(¥182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委派该导游墨某的大理万景旅行社有限公司另案处理。

处罚单位: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4年07月02日

十三、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查处大理万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案

案件情况:2024年2月5日至2月7日,大理万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李某提供导游服务。

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对大理万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伍拾玖元整(¥559.00元);2、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孔某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4年07月05日

十四、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查处大理市吉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未载明行程、住宿相关事宜案

案件情况:2024年4月22日,大理市吉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未载明行程、住宿相关事宜。

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处罚单位: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4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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