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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39292A/2024-00015
  • 发布机构: 大理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行政执法委托书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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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方:大理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法定代表人:自清海

受托方:大理州节能监察中心

法定代表人:杨忠源

为贯彻执行好《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大理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将负责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和有关行政执法职能委托大理州节能监察中心行使。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管理,对墙体材料生产、使用情况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违反《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有关条款的违法行为。

二、委托执法权限

1.按《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墙体材料的管理工作,负责宣传、贯彻、落实《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依法查处违反《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有关条款的违法行为。

三、委托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新型墙体材料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省或州(市)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新型墙体材料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受委托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主动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5.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6.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自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期间如遇机构改革或相关机构职能变化,则按机构改革的相关要求解除委托。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一份送大理州司法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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