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科技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序号 | 类别 | 执法种类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1 | 科普场所管理 | 行政处罚 | 对将国家投资建设的科普场所和设施改作他用、侵占或者破坏科普设施、挪用科普经费的处罚 | 《云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将国家投资建设的科普场所和设施改作他用、侵占或者破坏科普设施、挪用科普经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退回被挪用的科普经费和被侵占的财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云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将国家投资建设的科普场所和设施改作他用、侵占或者破坏科普设施、挪用科普经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退回被挪用的科普经费和被侵占的财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2 | 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管理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的处罚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