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冬季用气高峰的来临,国内天然气上游气源价格出现季节性上涨,加大了终端销售价格疏导压力。为加强今冬明春天然气价格管理工作,缓解下游燃气企业销售压力,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非居民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0〕699号)相关规定,大理市、祥云、宾川、弥渡、巍山、南涧、鹤庆县发展和改革局分别报送了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请示,经州发展改革委综合测算平衡,并结合大理州实际,现将大理州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动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
(一)启动条件
在联动周期内,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波动幅度较基准门站价格达到或超过8%时,销售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当联动周期内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波动幅度较基准门站价格未达到8%时,销售价格不作调整,纳入下一调价周期累加或冲减。
(二)上游非居民气源价格上调情况
根据中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分公司与相关县市签订的购销合同,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均衡一非居民量”用气价格按照云南省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上浮20%执行;“均衡二固定价量”用气价格按照云南省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上浮80%执行;“均衡二浮动价量”用气价格挂靠当月JKM现货价格确定;调峰量”不区分用气结构,用气价格按照云南省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上浮120%执行。
(三)联动额的测算
联动额=(调价周期内管道天然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基期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
其中:计算调价周期内管道天然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时,各档气量及调整幅度按照城镇燃气企业与上游供气企业签订的管道天然气购销合同确定,“均衡二浮动价量”价格暂以4-10月挂靠JKM现货价格平均价格计入,待采暖季结束后,根据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当月JKM实际现货价格逐月确定均衡二浮动价气量的最终价格,其差异部分纳入下一联动周期统筹考虑;基准门站价格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文件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9〕424号)规定的基准门站价格为联动机制启动价格,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调整后的基准门站价格为准。
按照以上公式,依据相关县市上报资料计算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计划内、外气量、气价、总销售额,经综合测算,大理州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综合联动额为1.06元/立方米。
(四)联动后的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联动后的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非居民管道天然气基准销售价格+联动额,其中,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非居民管道天然气基准销售价格按照《大理白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大理州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及销售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大发改价格〔2022〕271号)文件规定执行。联动后的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为3.59元/立方米。
(五)执行时间
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
二、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保持不变
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按照《大理白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大理州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及销售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大发改价格〔2022〕271号)文件规定的2.92元/立方米执行。
为推进军民融洽深度发展,大理州驻军部队(含武警、消防、森警)营区,天然气销售价格执行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
三、相关要求
(一)各管道燃气企业要合理控制采购成本,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动向,充分预判经营区域内阶段性天然气需求量,客观、合理上报计划,合理价格采购天然气,切实控制气源采购成本。对超出联动额部分未予疏导的采购成本,各燃气企业通过降本增效自行消化部分成本渠道妥善解决。
(二)各管道燃气企业要主动配合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加强沟通协调,认真落实调价政策,妥善做好价格变动前后气表所对应气量确认和已收取燃气费的清算工作;加强生产组织和供需衔接,在保障民生用气前提下,切实保障非居民用户特别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用气需求,确保市场平稳运行。
(三)本次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已含计划内外,管道燃气企业不得对超计划部分另行加价。
(四)各县市和管道燃气企业要加强政策宣传,通过多形式、多渠道解读宣传调价政策,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五)各县市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加强管道天然气市场监管,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管道燃气企业采用改变计价方式、增设环节、强制服务、虚增用气量等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管道天然气市场的正常秩序。
上述价格调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妥善处理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州发展改革委报告。
202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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