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于2023年12月27日印发了《大理白族自治州社会救助实施细则》(大政规〔2023〕9号),为便于各级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及职能转变,为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健全完善统一、规范、有序的全州社会救助管理制度,推进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制定本实施细则的可行性
根据全州2023年应予修订的州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修订工作安排,州民政局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有关规定和程序,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救助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在调研基础上,结合本州实际起草了《实施细则》,征求了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单位和社会公开意见建议修改完善,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研究后,形成本《实施细则》。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十三章六十九条,分为总则、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
(一)明确界定相关内容。确立了完整清晰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规定社会救助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二)压实责任落实任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三)提高基层服务能力。申请社会救助,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提出。《实施细则》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
(四)落实部门责任。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请求、委托,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五)加快服务管理转型升级。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审核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依据。
(六)严格监督管理。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等违法行为,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同时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施行日期
《实施细则》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2015年12月11日施行的《大理白族自治州社会救助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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