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认真执行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政策规定。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全省统一,单位缴费费率为0.7%,个人缴费费率为0.3%。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二、工伤保险费率按实施阶段性降费率前的政策执行。
各县(市)、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持续加大阶段性降费率政策宣传和基金收支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共同开展阶段性降费率统计核算工作,做到双方统计口径一致,共同确定核算结果,确保报送数据一致。在落实通知要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州级主管部门反映。
附件: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理白族自治州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理白族自治州税务局
2023年6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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