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事项名称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行为的代履行。
二、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设定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责任事项
(一)催告阶段责任:在作出并送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置引发的地质灾害义务的情形下,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将依法作出并送达催告通知书。
(二)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作出并送达代履行通知书后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及逾期不履行的情形下,作出并送达代履行决定书。
(三)代履行阶段责任: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派员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四)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责任:与代履行单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单位追缴费用。
(五)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五、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改变需要进行代处置对象、条件、方式的或扩大代处置范围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代处置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代处置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四)违法实施环境保护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五)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六、追责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条以及第六章“法律责任”部分的其他共性条款。
七、监督方式
(一)咨询或投诉:大理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电话号码:0872-2316633,地址:大理州大理市龙山州级行政办公区大理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纪检监察投诉:大理州纪委监委驻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 0872-2428231。
(三)信函投诉:大理州纪委监委驻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大理州大理市龙山州级行政办公区大理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政编码:671000。
八、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理州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行政强制代履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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