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机构、广大购房群众: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不动产登记工作流程,方便购房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将推行购房人自行申请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但未进行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商品房的,且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并提交由购房人自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和承诺书的情形。
二、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但未进行所有权首次登记的,且房地产开发企业已提交由购房人自行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和承诺书(附商品房清单),具备购房人自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条件的商品房项目,购房人可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为申请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也可由购房人单方申请办理。
三、购房人自行申请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经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完税凭证等。
四、按揭贷款购房的,自行申请办理后商品房所有权已转移的事实由购房人自行告知贷款银行,或由贷款银行依法查询知晓,登记机构按照贷款银行的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已办理商品房预告抵押登记的,应转为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及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应积极配合及时申请。
五、本公告发布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必须同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可由购房人自行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相关材料;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同意购房人自行申请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相应材料(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协议、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等相关材料)。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已提交转移登记申请书、承诺书,具备购房人自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条件的商品房项目,各县、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将适时进行公示。
七、本公告自2022年8月1日起执行。
八、本公告由大理白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大理白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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