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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78747968T/2021-00205
  • 发布机构: 大理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洱海二级保护区内农村住房确需修缮加固或者拆除重建管理办法》解读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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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洱海二级保护区内农村住房确需修缮加固或者拆除重建管理办法》(大建规〔2021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211029日印发,自20211129日起施行。为了便于社会公众、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更好地理解和执行《管理办法》的有关内容,现就《管理办法》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等作如下解读:

一、《管理办法》出台背景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房屋确需修缮加固或者危房拆除重建的,应当经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批准,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房屋确需修缮加固或者危房拆除重建的具体办法,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和州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另行制定,并按程序报州人民政府审定”。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州党委、政府关于洱海保护“退、减、调、治、管”的要求,《管理办法》的制定出台,将作为《条例》和《实施办法》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管理办法》的体系结构和原则。《管理办法》共五个章节、二十九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是界定适用范围、修缮加固和拆除重建的定义等内容;第二章管理职责,主要是县市政府、相关部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的职能职责进行了明晰;第三章审批管理,主要是从“一户一宅”认定、房屋鉴定、审核审批、验收等作了要求;第四章监督管理,主要为实施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和要求;第五章附则,主要是县市可根据办法制定配套文件和施行时间。《管理办法》明确,以大理市、洱源县为单位,经批准修缮加固或者拆除重建后的农村住房,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坚持“只减不增”的原则,确保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农村住房总量做到“减”和“疏”的目标。

(二)关于拆除重建后农村住房规划指标管控的问题。通过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目前国家、省级对农村建房的建筑面积等规划指标没有明确规定。在《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海西保护条例》第十三条中明确,“海西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超过三层或者总高度超过12米”。根据省州党委、政府关于洱海保护“退、减、调、治、管”的要求,《管理办法》在制定中借鉴参考发达地区经验和城市规划管控的经验,让管控指标下乡,结合洱海二级保护区实际,设定了以宅基地面积小于12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的管控区间,建筑密度由100%下降至65%,容积率由1.9下降至1.5,并规定屋脊高度控制在12米以内,确保二级保护区内农村住房总量做到“减”和“疏”,拆除重建危房减“胖”、降“高”的目标,实现村庄留白、留空,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乡村振兴奠定基础。

(三)关于传统建筑保护传承的问题。为进一步保护和传承民族传统建筑,《管理办法》明确,农村住房属于传统建筑的,在不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体量、高度、形式及风格的前提下进行修缮加固。农村住房不属于传统建筑的,在不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体量、高度的前提下按照当地传统建筑风格进行修缮加固。原三坊一照壁、四合五天井、六合同春等传统民居按原传统建筑风格进行保护修缮(屋脊高度控制在8.5米以内)。

(四)关于美丽村庄和乡村振兴的问题。《管理办法》明确,拆除重建的相邻两户及多户不得合并连体建盖,应当以户为单位并保持良好的空间轮廓线;对涉及影响人居环境、交通出行和生态保护红线的拆除重建应实行退让制度。县市可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农村住房建筑风貌整治和居住品质提升工作,并结合乡村振兴要求开展农村危房拆除后的土地整治。按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庄规划和风貌管控等要求,积极开展院落整治,提升农村人居环境。

(五)关于洱海主要入湖河流和其他湖(库)管控的问题。《条例》第七条规定,“洱海主要入湖河流及堤岸内侧水平向外延伸30米、洱海流域其他湖(库)水域及其最高运行水位水平向外延伸50米以内的区域”属于二级保护区范围。根据州委、州政府提出的打造“一带三道十八廊”工作要求,《管理办法》明确,确需修缮加固或拆除重建的农村住房若在洱海主要入湖河流及堤岸内侧水平向外延伸30米、洱海流域其他湖(库)水域及其最高运行水位水平向外延伸50米以内的区域,经鉴定属于C级危房的,可修缮加固,经鉴定属于D级危房的,应优先选择修缮加固,修缮加固无法达到安全稳固要求的,应当到三级保护区范围和城镇规划区妥善安置。在洱海主要入湖河流及堤岸内侧水平向外延伸30米以内的区域,为了保持洱海主要入湖河道绿廊通透,鼓励按退让50米控制。

(六)关于“户”“宅”的问题。由县市农业农村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对农村村民宅基地资格权的认定工作,认定农村住房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等相关规定,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宅基地。对“户”“宅”和“一户一宅”的认定,县市可结合实际情况,根据相关规定制定相应标准执行。

1.“户”是指具有本村组常住户口,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资产分配,履行集体成员义务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自然户。符合以下4种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一户”:

1)农村独生子女户,由父母和子女等家庭成员组成,确定为一户;(2)农村多子女户,子女已依法结婚的可确定为一户。父母不得单独确定为一户,应随其中一户子女组成一户;(3)无直系亲属的单身者或者夫妻可以确定为一户;(4)夫妻离婚三年以上的且未共同生活或离婚后一方又另行结婚的可以确定为一户。

2.“宅”是指能基本满足生产生活需求的宅基地,主要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能基本满足生产生活需求的宅基地。宅基地能基本满足生产生活需求的按“一宅”确定。

三、《管理办法》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六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向社会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的规定,《管理办法》的公布日期是20211029日,施行日期是20211129日。因该文件非“暂行”“试行”规定,按照《办法》第二十七条“制定机关可以根据需要确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之规定,为了实现与《实施办法》有效衔接,《管理办法》有效期至202651日。

需要说明的是,经十届省委常委会第242次会议、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同意,2021731日州委印发的《大理漾濞6.4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要求民房修复加固和拆除重建确保于2022年春节前完成,其中:民房修复加固力争在规划批准后2个月内完成,原址重建在6个月内完成,集中搬迁安置确保在2022年春节前完成入住。按照《办法》第四十二条“规范性文件涉及突发事件、紧急状态事项,维护重大公共利益、执行上级机关紧急命令和决定等情形的,起草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经法制机构审查后,报请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经制定机关办公厅(室)登记编号,予以公布后立即施行”。为按时完成《规划》确定的民房修复加固和拆除重建工作任务,洱海二级保护区内涉及漾濞6.4级地震灾后民房修复加固和拆除重建可根据工作实际自《管理办法》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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