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洱海二级保护区内农村住房确需修缮加固或者拆除重建管理办法》已经州委、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确保洱海二级保护区内农村住房确需修缮加固和拆除重建工作规范有序。
大理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大理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大理州农业农村局
大理州洱海管理局
2021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洱海二级保护区内农村住房确需修缮加固
或者拆除重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洱海保护和管理,规范洱海二级保护区内农村住房确需修缮加固或者拆除重建工作,保障农村住房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洱海二级保护区内确需修缮加固或者拆除重建的农村住房。
修缮加固,是指经过安全鉴定为C级或D级危房,对农村住房进行局部修缮加固或构件更换后,达到抗震设防和安全稳固的要求。
拆除重建,是指经过安全鉴定为D级危房且修缮加固无法达到安全稳固要求,在没有地质灾害等危险条件下,在原址拆除重建,达到抗震设防、安全稳固和居住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
第三条 以大理市、洱源县(以下简称县市)为单位,经批准修缮加固或者拆除重建后的农村住房,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坚持“只减不增”的原则。
第四条 每一个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以下简称农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具体由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国家相关规定认定处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农村住房修缮加固或拆除重建的审批管理工作,强化空间详细规划引领作用,按建档立卡数字化管理,确保先规划后建设、无规划不建设。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县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洱海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对修缮加固或拆除重建工作开展全面核查。
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洱海管理、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年度开展全面抽查。
第六条 县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县市洱海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认定确需修缮加固或拆除重建的农村住房是否在洱海保护管理二级保护区范围内。
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负责审查农村居民宅基地的合法性、拟用地是否符合农村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户一宅”认定工作。
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房规划许可审批管理工作,负责审查修缮加固或拆除重建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建筑风貌、高度、层数、体量管控等要求;指导或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安全鉴定工作,提供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名单供农户参考;加强对建筑工匠的培训、监督管理;编制农村建房图集供农户参考。
县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农户生活污水接入排污管网。
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能职责共同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修缮加固或拆除重建管理工作,引导群众依法依规开展农村住房修缮加固或拆除重建工作。
街道办事处区域内农村住房修缮加固或拆除重建工作,由县市人民政府委托街道办事处组织落实。
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做好农村住房修缮加固或拆除重建各项工作,应当制定村规民约,引导农户依法依规进行修缮加固或拆除重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九条 农村住房所有权人是农村住房修缮加固或拆除重建的具体实施者,应按要求开展农村住房的安全鉴定、修缮加固或拆除重建等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实施过程中应当遵守各项规定和要求,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十条 农村住房修缮加固或者拆除重建实行申请制。申请人应当符合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条件,即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宅基地。“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为:
(一)“户”是指具有本村组常住户口,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资产分配,履行集体成员义务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自然户。符合以下4种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一户”:
1.农村独生子女户,由父母和子女等家庭成员组成,确定为一户。
2.农村多子女户,子女已依法结婚的可确定为一户。父母不得单独确定为一户,应随其中一户子女组成一户。
3.无直系亲属的单身者或者夫妻可以确定为一户。
4.夫妻离婚三年以上的且未共同生活或离婚后一方又另行结婚的可以确定为一户。
(二)“宅”是指能基本满足生产生活需求的宅基地,主要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能基本满足生产生活需求的宅基地。宅基地能基本满足生产生活需求的按“一宅”确定。
对“户”“宅”和“一户一宅”的认定,县市可结合实际情况,根据相关规定制定相应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农村住房所有权人拟对位于洱海二级保护区内的农村住房进行修缮加固或拆除重建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农村住房的安全鉴定工作。确实无法承担安全鉴定费用的经济困难农户,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确认后,可由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技术人员进行认定。
(一)经鉴定属于C级危房的,可修缮加固。经鉴定属于D级危房的,应优先选择修缮加固,修缮加固无法达到安全稳固要求的,可拆除重建。
(二)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农村住房所有权人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果,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鉴定结果、修缮加固或拆除重建建议进行分析、研判和确认,结论意见及时反馈农村住房所有权人。
第十二条 经鉴定属于C级危房的,由农村住房所有权人申请,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书面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牵头部门统一受理,建立洱海管理、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联审联批机制,按时限提出审核意见,对外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住房属于传统建筑的,在不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体量、高度、形式及风格的前提下进行修缮加固。农村住房不属于传统建筑的,在不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体量、高度的前提下按照当地传统建筑风格进行修缮加固。
原三坊一照壁、四合五天井、六合同春等传统民居按原传统建筑风格进行保护修缮(屋脊高度控制在8.5米以内)。
第十三条 经鉴定属于D级危房的,应当优先选择修缮加固,修缮加固无法达到安全稳固要求的,由农村住房所有权人申请,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书面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牵头部门统一受理,建立洱海管理、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联审联批机制,按时限提出审核意见,对外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按要求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拆除重建的农村住房符合村庄规划、《条例》的,按照土地增减挂钩政策,积极鼓励引导农村住房所有权人到三级保护区范围和城镇规划区妥善安置。
2.对于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拆除重建的农村住房,严格控制传统民居建筑风格,屋脊高度控制在12米以内,建筑材质、色彩、形式等按照当地民族传统建筑风格(五分水、小青瓦、坡屋顶)管控,同时按下列规划指标执行:
(1)宅基地用地面积(不含生产辅助设施用地)小于等于120平方米的,按建筑密度小于等于100%、容积率小于等于1.9管控;
(2)宅基地用地面积(不含生产辅助设施用地)大于120平方米、小于等于150平方米的,按建筑密度小于等于80%、容积率小于等于1.7管控;
(3)宅基地用地面积(不含生产辅助设施用地)大于150平方米的、小于等于180平方米的,按建筑密度小于等于70%、容积率小于等于1.6管控;
(4)宅基地用地面积(不含生产辅助设施用地)大于180平方米、小于等于200平方米的,按建筑密度小于等于65%、容积率小于等于1.5管控;
(5)祖遗地(不含生产辅助设施用地)大于200平方米,按照农村宅基地联审联批执行。
3.拆除重建的农村住房不符合村庄规划或《条例》的,按照土地增减挂钩政策,应当迁入到三级保护区范围和城镇规划区妥善安置。
第十四条 确需修缮加固或拆除重建的农村住房若在洱海主要入湖河流及堤岸内侧水平向外延伸30米、洱海流域其他湖(库)水域及其最高运行水位水平向外延伸50米以内的区域,经鉴定属于C级危房的,可修缮加固,经鉴定属于D级危房的,应优先选择修缮加固,修缮加固无法达到安全稳固要求的,应当到三级保护区范围和城镇规划区妥善安置。在洱海主要入湖河流及堤岸内侧水平向外延伸30米以内的区域,为了保持洱海主要入湖河道绿廊通透,鼓励按退让50米控制。
第十五条 农村住房修缮加固或拆除重建完工后,由县市相关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农村住房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把审批及建设监管贯穿于农村住房修缮加固或拆除重建全过程,严格执行农村住房修缮加固或拆除重建“一户一档”和“一户一方案”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农村住房修缮加固或拆除重建工作坚持“三公开一监督”制度,即坚持申请人信息公开、农村住房修缮加固或拆除重建鉴定结果公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审核(复核)及政府批准结果公开,全面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在农村住房修缮加固或拆除重建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应当落实“四到场”监管制度,做到申请审查监管到场、定位放线监管到场、施工过程监管到场、竣工验收监管到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村住房修缮加固或拆除重建过程的日常巡查检查,及时制止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会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县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农村住房所有权人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农村住房和未经批准进行重建,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及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各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传统村落、历史建筑、传统建筑的保护及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没有村庄规划的村庄,及时编制“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并将相关规划管控要求纳入“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有村庄规划的村庄,及时按“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要求修编,并将相关规划管控要求纳入新修编的“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
第二十一条 拆除重建的相邻两户及多户不得合并连体建盖,应当以户为单位并保持良好的空间轮廓线。对涉及影响人居环境、交通出行和生态保护红线的拆除重建应实行退让制度。
第二十二条 县市人民政府可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农村住房建筑风貌整治和居住品质提升工作,并结合乡村振兴要求开展农村危房拆除后的土地整治。
第二十三条 农村住房修缮加固或拆除重建应当按照规定选择取得相应施工资质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的单位、个人(以下统称建设承揽人)施工。
农村住房所有权人应当与建设承揽人签订修缮加固或拆除重建协议,约定质量和安全责任。
建设承揽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质量要求施工,落实抗震设防措施,对所承揽的农村住房建设施工作业安全与质量负责。
第二十四条 修缮加固或拆除重建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材料;鼓励使用绿色建筑材料和符合所在地乡村风貌要求的建筑材料。
第二十五条 拆除重建后的农村住房应具备人畜分离等基本居住卫生条件。按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庄规划和风貌管控等要求,积极开展院落整治,提升农村人居环境。
第二十六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相关单位负责人、工作人员在修缮加固或拆除重建工作中有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造成严重后果,对失职失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洱海二级保护区内确需修缮加固或者拆除重建的非农村住房按照城镇规划、村庄规划进行管控。
第二十八条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和相关要求制定相关配套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