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要求,经自查,2016年度预算信息我单位已按规定时间及要求进行公开,但存在公开不完整情况,具体项目1项,为“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说明信息未提供,现特予以补充说明并公开。
一、2016年度“因公出国(境)费用”未作预算,同比2015年度预算无增减变化(2015年度该项未作预算)。
二、2016年度“公务接待费”预算开支59.00万元,同比2015年度预算无增减变化(2015年度该项预算开支59.00万元),主要用于法院系统内外、上下级间的工作联络、业务交流学习、调研、检查、指导等工作所产生的费用。
三、2016年度公务用车实有数45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开支100.00万元,同比2015年度预算无增减变化(2015年度该项预算开支100.00万元),主要用于保障完成法院审判、执
行等工作拟产生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四、2016年度“公务用车购置”预算开支120.00万元,同比2015年度预算增加120.00万元。增加主要原因为2016年度拟更新购置一般执法执勤业务用车(含特种业务用车)3辆。
特此说明
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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