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鑫龙)自4月1日起,我省调整相关医疗费用保障政策,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等4部委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有关要求,确保政策平稳衔接,各项工作平稳推进。
将“住院费用全额保障”“门急诊治疗费用专项保障”等特殊保障政策回归至正常医保报销政策。加强对新冠患者医疗的费用监测,对符合救助条件、个人负担较重的患者按规定及时给予医疗救助。
落实国家要求,将先诺特韦片/利托那韦片(先诺欣)、氢溴酸氘瑞米德韦片(民得维)2个新冠治疗药品临时纳入医保目录,按乙类药品管理,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5%。
深化处方流转服务应用,积极推进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电子处方流转。落实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持续做好高频医保服务事项“跨省通办”“一件事一次办”,推动医保经办服务向基层拓展延伸,让参保群众在“家门口”享受高效便捷的医保服务。
下一步,省医保局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不断完善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医疗费用保障政策,发挥好医保保障功能,减轻参保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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