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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水务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市水罚字〔2024〕02号
大理市水务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市水罚字〔2024〕02号
- 2024年06月11日
- 来源: 大理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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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水务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市水罚字〔2024〕02号
当事人名称:大理华彬绿色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郑世英
住所: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海东镇大小坪地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在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于2014年6月擅自在大理市海东镇文笔村大小坪地打了一口地下井,在2018年6月至2024年4月期间擅自取用该地下井的地下水用于生活用水,经核算2018年6月至2024年5月期间共计取水量为32450立方米。综上行为构成了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照片、辨认笔录、大理华彬绿色产业有限公司关于水井的情况说明、关于大理华彬绿色产业有限公司取用地下水总量核算情况等。
本机关于2024年5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水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一)项和《云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二类第一项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1)停止违法取水行为;(2)限六十日内补办取水许可的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限十日内拆除取水设施并封堵地下井;(3)限七日内补缴水资源费壹万陆仟贰佰贰拾伍元整(16225.00元);(4)处肆万伍仟元(¥45000.00元)罚款。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所处罚款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大理市财政局(收款人全称:大理市财政局,收款人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大理市支库)。逾期不缴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理市水务局
2024年6月6日
共三联 第一联 附卷
大理市水务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市水罚字〔2024〕02号
当事人名称:大理华彬绿色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郑世英
住所: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海东镇大小坪地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在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于2014年6月擅自在大理市海东镇文笔村大小坪地打了一口地下井,在2018年6月至2024年4月期间擅自取用该地下井的地下水用于生活用水,经核算2018年6月至2024年5月期间共计取水量为32450立方米。综上行为构成了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照片、辨认笔录、大理华彬绿色产业有限公司关于水井的情况说明、关于大理华彬绿色产业有限公司取用地下水总量核算情况等。
本机关于2024年5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水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一)项和《云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二类第一项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1)停止违法取水行为;(2)限六十日内补办取水许可的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限十日内拆除取水设施并封堵地下井;(3)限七日内补缴水资源费壹万陆仟贰佰贰拾伍元整(16225.00元);(4)处肆万伍仟元(¥45000.00元)罚款。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所处罚款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大理市财政局(收款人全称:大理市财政局,收款人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大理市支库)。逾期不缴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理市水务局
2024年6月6日
共三联 第二联 交当事人
大理市水务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市水罚字〔2024〕02号
当事人名称:大理华彬绿色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郑世英
住所: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海东镇大小坪地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在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于2014年6月擅自在大理市海东镇文笔村大小坪地打了一口地下井,在2018年6月至2024年4月期间擅自取用该地下井的地下水用于生活用水,经核算2018年6月至2024年5月期间共计取水量为32450立方米。综上行为构成了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照片、辨认笔录、大理华彬绿色产业有限公司关于水井的情况说明、关于大理华彬绿色产业有限公司取用地下水总量核算情况等。
本机关于2024年5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水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一)项和《云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二类第一项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1)停止违法取水行为;(2)限六十日内补办取水许可的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限十日内拆除取水设施并封堵地下井;(3)限七日内补缴水资源费壹万陆仟贰佰贰拾伍元整(16225.00元);(4)处肆万伍仟元(¥45000.00元)罚款。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所处罚款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大理市财政局(收款人全称:大理市财政局,收款人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大理市支库)。逾期不缴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理市水务局
2024年6月6日
共三联 第三联 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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