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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水务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市水罚字〔2022〕04号)

大理市水务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市水罚字〔2022〕04号)

  • 2022年09月13日
  • 来源: 大理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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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水务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市水罚字〔2022〕04号

当事人名称:大理垂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阳洋

住所:大理市下关街道建设东路31号泰安新城一期A幢24层A-1-2406号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在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一是2021年4月15日在中铁二十局楚大高速公路扩容工程2号钢筋场擅自打了一口地下井并安装取水设施,取地下水用于隧道施工及日常生活,经核算从2021年4月15日至2022年8月22日期间该井取水量为10374立方米;二是2021年4月15日在中铁二十局楚大高速公路扩容工程2号拌合站擅自打了一口地下井并安装了取水设施,取地下水用于生产混凝土及日常生活,经核算从2021年4月15日至2022年8月22日期间该井取水量为17290立方米;三是2022年1月20日在中铁二十局楚大高速公路扩容工程2号预制梁场擅自打了一口地下井并安装取水设施,取地下水用于预制梁保养,经核算从2022年1月20日至2022年8月22日期间该井取水量2745立方米。在现场勘验时你单位使用的三口地下井取水设施设备齐全,能正常取用地下水,但未安装计量设施。综上行为已构成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违法行为。

以上调查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八份、现场勘验笔录一份、现场勘验照片二十二张、大理垂野工程有限公司辨认笔录一份、云南斌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辨认笔录一份、大理垂野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一)项和《云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二类第一项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1)停止违法取水行为;(2)限期采取补救措施(三十日内补办取水许可的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限十日内拆除取水设施并封填取水工程);(3)处玖万伍仟元罚款(¥95000.00元)。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所处罚款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农行大理市新桥支行(户名:大理市财政局账号:24112201040004805),地址:大理市下关镇新桥北农行大理市新桥支行。逾期不缴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理市水务局

              202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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