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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水务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市水罚字〔2022〕03号)
大理市水务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市水罚字〔2022〕03号)
- 2022年07月12日
- 来源: 大理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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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水务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市水罚字〔2022〕03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鑫路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金河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泰山大道东段98号2幢8-12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0年11月在锦阜村阜成小组处建造了一座横跨波罗江的临时施工便桥,桥长21米,宽10米,高3米,用2层空心钢管共24根铺设到河道内,空心钢管直径为1.25米,在空心钢管上铺设碎石,作为临时施工便桥使用,主要保证场地施工期间材料的运输。你单位建造的临时施工便桥汛期存在行洪安全隐患,2022年1月6日本机关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2022年4月30日前拆除临时施工便桥,恢复河道原状,2022年5月20日在现场检查时还未拆除建造的临时施工便桥。综上行为构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违法行为。
以上调查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五份、现场勘验笔录一份、现场勘验照片六张、辨认笔录一份、国家高速公路网G56楚雄(广通)至大理高速公路扩容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大理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国家高速公路网G56楚雄(广通)至大理高速公路扩容工程(大理市段)水土保持、安全度汛监督检查意见的通知》(市水保查〔2021〕06号)、大理市水务局限期整改通知、《大理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国家高速公路网G56楚雄(广通)至大理高速公路扩容工程(大理市段)水土保持、安全度汛监督检查意见的通知》(市水保查〔2022〕03号)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一)项和《云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一类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1)停止违法行为;(2)排除阻碍(限五日内自行拆除建造横跨波罗江的临时施工便桥,恢复河道原状);(3)处叁万伍仟元罚款(¥35000.00元)。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所处罚款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农行大理市新桥支行(户名:大理市财政局账号:24112201040004805),地址:大理市下关镇新桥北农行大理市新桥支行。逾期不缴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理市水务局
2022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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