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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及风险控制情况的通报(2025年第13期)
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及风险控制情况的通(2025年第13期)
- 2025年09月22日
- 来源: 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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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中,涉及我市9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大理市凤仪镇长发火腿加工厂生产销售的裕盛宣火腿(抽样单编号:XBJ25533325723330019ZX)
兰坪喜润商贸有限公司销售裕盛宣火腿,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腌腊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火腿标称生产者为大理市凤仪镇长发火腿加工厂。
经查,大理市凤仪镇长发火腿加工厂生产该批次火腿25公斤,货值金额1250元,已销售完毕(批发给兰坪喜润商贸有限公司)。已销售的25公斤产品由该加工厂向兰坪喜润商贸有限公司召回12.5公斤,未召回的产品由兰坪喜润商贸有限公司零星销售给不同的消费者,未能召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局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二、大理市满江街道满江农贸市场李*富销售的大葱(抽样单编号:XBJ25532901725734449)
大理市满江街道满江农贸市场李*富销售的大葱,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李*富共购进该批次大葱10公斤,货值金额100元,已销售完毕(其中7.2公斤用于抽样检验),已销售的产品零星销售给不同的消费者,未能召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我局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三、大理市满江街道满江农贸市场王*军销售的大葱(抽样单编号:XBJ25532901725734453)
大理市满江街道满江农贸市场王*军销售的大葱,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王*军共购进该批次大葱10公斤,货值金额90元,已销售完毕(其中6.8公斤用于抽样检验),已销售的产品零星销售给不同的消费者,未能召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我局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四、大理市檬初水果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芒果(抽样单编号:DBJ25532900725735028)和香蕉(抽样单编号:DBJ25532900725735031)
大理市檬初水果店销售的芒果,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销售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大理市檬初水果店共购进不合格批次芒果5箱共计131.7公斤,购进不合格批次香蕉11公斤,总货值金额978.78元,已销售完毕(其中4.2公斤芒果、4.44公斤香蕉用于抽样检验),已销售的产品零星销售给不同的消费者,未能召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鉴于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事实真相,且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我局对其作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五、大理市郑秀娟食品经营部销售的花饵块(抽样单编号:DBJ25532900725735008ZX)
大理市郑秀娟食品经营部销售的花饵块,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大理市郑秀娟食品经营部共购进该批次花饵块2.5公斤,货值金额15元,已销售完毕(其中2公斤用于抽样检验),因花饵块保质期较短且收到检验报告时间间隔较长,未能召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局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六、大理市新希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龙眼(抽样单编号:SBJ25530000712370859ZX)和干黄花菜(抽样单编号:SBJ25530000712370858ZX)
大理市新希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龙眼,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销售的干黄花菜,经抽样检验,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大理市新希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共购进不合格批次龙眼4.5公斤,货值金额178.2元,已销售完毕(已销售的产品均用于抽样检验),未能召回;购进不合格批次干黄花菜2公斤,货值金额196元,已销售完毕(其中1.4公斤用于抽样检验),已销售的产品零星销售给不同的消费者,未能召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我局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七、大理果果优选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鲜龙眼(抽样单编号:SBJ25530000712370879ZX)
大理果果优选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鲜龙眼,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大理果果优选商贸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次鲜龙眼6公斤,货值金额154.8元,已销售完毕(其中4.50公斤用于抽样检验),因鲜龙眼属于生鲜农产品且收到检验报告时间间隔较长,未能召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我局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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