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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及风险控制情况的通报(2025年第11期)

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及风险控制情况的通报(2025年第11期)

  • 2025年09月12日
  • 来源: 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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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中,涉及我市7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云南四方街商贸有限公司大关邑分店销售的山药(抽样单编号:SBJ25530000712310811ZX)

云南四方街商贸有限公司大关邑分店销售的山药,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云南四方街商贸有限公司大关邑分店共购进该批次山药10公斤,货值金额82.72元,已销售完毕(其中4.14公斤用于抽样检验),因山药属于生鲜农产品且收到检验报告时间间隔较长,未能召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鉴于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事实真相,且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我局对其作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二、大理乐玛特商贸有限公司大关邑店销售的火锅粉条(抽样单编号:SBJ25530000712310828ZX)

大理乐玛特商贸有限公司大关邑店销售的火锅粉条,经抽样检验,柠檬黄、苋菜红、日落黄、亮蓝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大理乐玛特商贸有限公司大关邑店共购进该批次火锅粉条14.40公斤,货值金额228.43元,已销售4.40公斤(其中2.17公斤用于抽样检验),剩余10公斤已被我局依法扣押;已销售的产品零星销售给不同的消费者,未能召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鉴于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事实真相,且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我局对其作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云南四方街商贸有限公司兴国路分公司销售的火锅粉条(黑白)(抽样单编号:SBJ25530000712310818ZX)

云南四方街商贸有限公司兴国路分公司销售的火锅粉条(黑白),经抽样检验,柠檬黄、苋菜红、日落黄、亮蓝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云南四方街商贸有限公司兴国路分公司共购进该批次火锅粉条24.23公斤,货值金额226.07元,已销售完毕(其中2.1公斤用于抽样检验),已销售的产品零星销售给不同的消费者,未能召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鉴于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事实真相,且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我局对其作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四、大理市和马鲜来食品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新鲜桂圆(龙眼)(抽样单编号:SBJ25530000712370892ZX)

大理市和马鲜来食品店销售的新鲜桂圆(龙眼),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大理市和马鲜来食品店共购进该批次新鲜桂圆(龙眼)4.5公斤,货值金额271.49元,已销售完毕(其中4.5公斤用于抽样检验),已销售的产品均用于抽样检验。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我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五、淘鲜屋(泰兴市场店)销售的干黄花菜(抽样单编号:SBJ25530000712370869ZX)和新鲜桂圆(龙眼)(抽样单编号:SBJ25530000712370865ZX)

淘鲜屋(泰兴市场店)销售的干黄花菜,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销售的新鲜桂圆(龙眼),经抽样检验,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淘鲜屋(泰兴市场店)共购进该批次干黄花菜1.4公斤,货值金额254.80元,已销售完毕(其中1.40公斤用于抽样检验);购进该批次新鲜桂圆(龙眼)4.50公斤,货值金额169.20元,已销售完毕(其中4.50公斤用于抽样检验),已销售的产品均用于抽样检验。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我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六、大理市霞芮百货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干黄花(抽样单编号:SBJ25530000712370851ZX)

大理市霞芮百货店销售的干黄花,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大理市霞芮百货店共购进该批次干黄花1.5公斤,货值金额211元,已销售完毕(其中1.50公斤用于抽样检验),已销售的产品均用于抽样检验。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我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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