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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及风险控制情况的通报(2025年第12期)
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及风险控制情况的通报(2025年第12期)
- 2025年09月19日
- 来源: 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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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中,涉及我市10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泰兴过渡市场李*才销售的姜(抽样单编号:DBJ25532900725734541)
泰兴过渡市场李*才销售的姜,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泰兴过渡市场李*才共购进该批次姜6.8公斤,货值金额95.5元,已销售完毕(其中6.8公斤用于抽样检验),已销售的产品均用于抽样检验,未能召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局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二、大关邑农贸市场周*祥销售的马铃薯(抽样单编号:DBJ25532900725734590)
大关邑农贸市场周*祥销售的马铃薯,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周*祥共购进该批次马铃薯50公斤,货值金额500元,已销售完毕(其中6.8公斤用于抽样检验),已销售的产品零星销售给不同的消费者,未能召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局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三、泰兴过渡市场杨*水销售的韭菜(抽样单编号:DBJ25532900725734427)
泰兴过渡市场杨*水销售的韭菜,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泰兴过渡市场杨*水共购进该批次韭菜7公斤,货值金额70元,已销售完毕(其中6.62公斤用于抽样检验),因韭菜属于生鲜农产品且收到检验报告时间间隔较长,未能召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局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四、大理市彩球小锅酿酒坊生产销售的大麦酒(抽样单编号:DBJ25532900725734096ZX)
大理市彩球小锅酿酒坊生产销售的大麦酒,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大理市彩球小锅酿酒坊共生产销售该批次大麦酒25公斤,货值金额300元,已销售完毕(其中2公斤用于抽样检验),已销售的产品零星销售给不同的消费者,未能召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我局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五、菜鲜生(满江农贸菜市场店)王*销售的黄花菜(抽样单编号:SBJ25530000712370870ZX)
王*销售的黄花菜,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菜鲜生(满江农贸菜市场店)王*共购进该批次黄花菜3公斤,货值金额558.6元,已销售完毕(其中1.4公斤用于抽样检验),已销售的产品零星销售给不同的消费者,未能召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我局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六、泰兴过渡市场杨*丽销售的姜(抽样单编号:DBJ25532900725734509)
泰兴过渡市场杨*丽销售的姜,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泰兴过渡市场杨*丽共购进该批次姜6.5公斤,货值金额78元,已销售完毕(其中6.5公斤用于抽样检验),已销售的产品均用于抽样检验,未能召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局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七、大理大白菜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干竹笋丝(抽样单编号:SBJ25530000712370862ZX)和鲜龙眼(抽样单编号:SBJ25530000712370864ZX)
大理大白菜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干竹笋丝和鲜龙眼,经抽样检验,均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大理大白菜商贸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次干竹笋丝5公斤,货值金额390元,已销售完毕(其中1.50公斤用于抽样检验),已销售的产品零星销售给不同的消费者,未能召回;购进该批次鲜龙眼6公斤,货值金额154.8元,已销售完毕(其中4.5公斤用于抽样检验),已销售的产品零星销售给不同的消费者,未能召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我局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八、泰兴过渡市场杨*兰销售的韭菜(抽样单编号:DBJ25532900725734425)
泰兴过渡市场杨*兰销售的韭菜,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泰兴过渡市场杨*兰共购进该批次韭菜7公斤,货值金额56元,已销售完毕(其中6.75公斤用于抽样检验),因韭菜属于生鲜农产品且收到检验报告时间间隔较长,未能召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局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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