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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及风险控制情况的通报(2025年第7期)
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及风险控制情况的通报(2025年第7期)
- 2025年05月12日
- 来源: 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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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中,涉及我市5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大理市大昌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饵块(抽样单编号:SBJ25530000712320480ZX)
大理市大昌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饵块,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大理市大昌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共购进该批次饵块30公斤,货值金额160.58元,已销售完毕(其中1.87公斤用于抽样检验),已销售的产品零星销售给不同的消费者,未能召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鉴于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事实真相,且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我局对其作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二、大理老祥云商贸有限公司凤仪店销售的永达特制碱挂面(抽样单编号:DBJ25532900713932481)
大理老祥云商贸有限公司凤仪店销售的永达特制碱挂面,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大理老祥云商贸有限公司凤仪店销售的永达特制碱挂面由大理老祥云商贸有限公司统一购进,其中配送到大理老祥云商贸有限公司凤仪店1560把(650克/把)。该批永达特制碱挂面货值金额为6084元,已销售1376把,未销售的184把已退回总公司(大理老祥云商贸有限公司),已销售的产品零星销售给不同的消费者,未能召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鉴于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事实真相,且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我局对其作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span>
三、大关邑综合农贸市场(刘*翠)销售的饵块(抽样单编号:SBJ25530000712320530ZX)
大关邑综合农贸市场(刘*翠)销售的饵块,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大关邑综合农贸市场(刘*翠)共购进该批次饵块2公斤,货值金额12元,已销售完毕,已销售的产品均用于抽样检验。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局依法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
四、大理市郑秀娟食品经营部销售的饵块(抽样单编号:SBJ25530000712320546ZX)
大理市郑秀娟食品经营部销售的饵块,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大理市郑秀娟食品经营部共购进该批次饵块25公斤,货值金额150元,已销售完毕(其中2公斤用于抽样检验),已销售的产品零星销售给不同的消费者,未能召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局依法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
五、大理市北区综合市场(苏*云)销售的饵块(抽样单编号:SBJ25530000712320550ZX)
大理市北区综合市场(苏*云)销售的饵块,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大理市北区综合市场(苏*云)共购进不合格批次饵块25公斤,货值金额150元,已销售完毕(其中2.7公斤用于抽样检验),已销售的产品零星销售给不同的消费者,未能召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局依法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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