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l94105000/2024-00053
  • 发布机构:

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及风险控制情况的通报(2024年第13期)

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及风险控制情况的通报(2024年第13期)

  • 2024年12月12日
  • 来源: 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字体: 大  中 
  • 【打印文本】

近期,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中,涉及我市4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大理市喜洲镇李涵水果店销售的龙眼(抽样单编号:XBJ24532901725732430ZX)

大理市喜洲镇李涵水果店销售的龙眼,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大理市喜洲镇李涵水果店共购进该批次龙眼10公斤,货值金额200元,已销售10公斤(其中包含用于抽检的4公斤),已销售的龙眼零星销售给不同的消费者,未能召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鉴于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事实真相且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我局对其作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二、云南万德福百货有限公司万德福购物中心销售的饵块(抽样单编号:SBJ24530000712435825ZX

云南万德福百货有限公司万德福购物中心销售的饵块,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云南万德福百货有限公司万德福购物中心共购进该批次饵块共计7.5公斤,货值金额36元,已销售7.5公斤(其中包含用于抽检的共计3.202公斤),已销售的饵块零星销售给不同的消费者,未能召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鉴于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事实真相且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我局对其作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大理市梓熙酒坊生产销售的包谷酒(抽样单编号:DBJ24532900725732579ZX

大理市梓熙酒坊生产销售的包谷酒,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大理市梓熙酒坊共生产该批次包谷酒50公斤,货值金额1000元,已销售47.5公斤,库存2.5公斤,库存的2.5公斤已进行无害化处理,已销售的包谷酒零星销售给不同的消费者,未能召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局依法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

四、大理市新记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荞饼(糕点)(抽样单编号:GZJ24530000273530178

大理市新记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荞饼(糕点),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大理市新记远食品有限公司共生产该批次荞饼(糕点)86个(每个1公斤共计86公斤),货值金额1892元,已销售完毕,已销售的荞饼(糕点)零星销售给不同的消费者,未能召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我局依法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