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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及风险控制情况的通报(2024年第12期)

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及风险控制情况的通报(2024年第12期)

  • 2024年11月25日
  • 来源: 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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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中,涉及我市5批次不合格食品(自消毒餐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大理市热火朝天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自消毒餐具(餐碗)(抽样单编号:XBJ24532901725732126

大理市热火朝天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自消毒餐具(餐碗),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大理市热火朝天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自消毒餐具(餐碗)大肠菌群检出不合格主要原因是餐具清洗后消毒不彻底导致,该公司已采取加强员工培训,规范清洗流程,完善餐具管理制度,检修消毒设备等措施进行整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我局依法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

二、大理市玖道门火锅店使用的自消毒餐具(餐碗)(抽样单编号:XBJ24532901725732218

大理市玖道门火锅店使用的自消毒餐具(餐碗),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排查,大理市玖道门火锅店使用的自消毒餐具(餐碗)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出不合格主要原因是餐具使用洗涤剂清洗后漂洗、消毒不彻底导致。该公司已停用自消毒餐具,更换使用专业餐具洗消中心集中消毒的餐具,并做好索证索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我局依法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

三、大理市凤仪镇袁汝琴蔬菜经营部销售的茄子(抽样单编号:XBJ24532901725731443

大理市凤仪镇袁汝琴蔬菜经营部销售的茄子,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大理市凤仪镇袁汝琴蔬菜经营部共购进该批次茄子25公斤,货值金额125元,已销售25公斤(其中包含用于抽检的6公斤),已销售的茄子零星销售给不同的消费者,未能召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局依法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

四、大理市万惠超市销售的鸡蛋挂面(抽样单编号:SBJ24530000712308224ZX

大理市万惠超市销售的鸡蛋挂面,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大理市万惠超市共购进该批次鸡蛋挂面16把共计16公斤,货值金额192元,已销售6把共计6公斤(其中包含用于抽检的2把共计2公斤),剩余10把共计10公斤已被我局依法扣押。已销售的鸡蛋挂面零星销售给不同的消费者,未能召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我局依法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

五、大理老祥云商贸有限公司凤仪店销售的情人果(水果制品)(抽样单编号:SBJ24530000712308234ZX

大理老祥云商贸有限公司凤仪店销售的情人果(水果制品),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大理老祥云商贸有限公司凤仪店共购进该批次情人果(水果制品)10公斤,货值金额296元,已销售完毕(其中包含用于抽检的2.504公斤),已销售的情人果(水果制品)零星销售给不同的消费者,未能召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鉴于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事实真相且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我局对其作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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