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l94105000/2024-00050
  • 发布机构:

大理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防范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的预警公告(2024年第8期)

大理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防范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的预警公告(2024年第8期)

  • 2024年11月07日
  • 来源: 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字体: 大  中 
  • 【打印文本】

秋、冬季节,我市很多民众有食用草乌或附子炖煮鸡肉、排骨、猪脚的习惯,还有人用草乌泡酒治疗风湿骨痛。但草乌、附子不是食物,更不是保健食品,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大理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预警公告如下:

一、草乌、附子属于毒性中药材,其主要成分乌头碱类对人体毒性极强,0.2毫克的乌头碱就能让人中毒,3毫克就能致人死亡。炖煮等普通加热方式无法完全破坏其毒性,食用后常常导致中毒甚至死亡。

二、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建议不要煮食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邀约他人加工、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造成中毒的,要承担由此带来的民事责任,情形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四、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养老机构食堂、医院食堂、婚丧嫁娶和会议集体用餐等群体性聚餐,严禁加工食用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防止引发群体性中毒事件。

五、严禁各类餐饮服务单位以任何方式经营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的泡酒),一经发现,依法严厉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家庭自制的含有草乌等毒性中药材用于外用的泡酒,应当标识清楚并妥善存贮,严防误饮误食造成中毒事件发生。

七、若不慎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及其制品后,出现口舌麻木、恶心呕吐、呼吸困难、心悸胸闷等不适症状,应立即前往医疗机构就诊,避免延误抢救时机。

八、如因疾病确需服用,应到正规医疗机构购买经过科学炮制的草乌、附子,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九、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手机、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可能带来的严重危害,传播正确、科学的卫生健康知识和食品安全知识。

大理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1月6日

责任编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