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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及风险控制情况的通报(2024年第10期)

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及风险控制情况的通报(2024年第10期)

  • 2024年11月07日
  • 来源: 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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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中,涉及我市5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大理市屋鲜淘食品店销售的辣椒(抽样单编号:XBJ24532901725731619)

大理市屋鲜淘食品店销售的辣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大理市屋鲜淘食品店共购进该批次辣椒7.5公斤,货值金额120元,已销售完毕(其中包含用于抽检的6.5公斤)已销售的辣椒零星销售给不同的消费者,未能召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我局依法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

二、龙山市场*销售的香蕉(抽样单编号:XBJ24532901725731174

龙山市场内黄*娟销售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黄*娟共购进该批次香蕉24公斤,货值金额192元,已销售完毕(其中包含用于抽检的4.6公斤),已销售的香蕉零星销售给不同的消费者,未能召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我局对其作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大理镇平等路*销售的龙眼(抽样单编号:XBJ24532901725731520

*叶销售的龙眼,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杨*叶共购进该批次龙眼10公斤,货值金额200元,已销售完毕(其中包含用于抽检的4公斤),已销售的龙眼零星销售给不同的消费者,未能召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我局依法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

四、大理镇平等路*销售的龙眼(抽样单编号:XBJ24532901725731269

*恒销售的龙眼,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恒共购进该批次龙眼10公斤,货值金额200元,已销售完毕(其中包含用于抽检的4公斤),已销售的龙眼零星销售给不同的消费者,未能召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我局依法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

五、上关农贸综合交易市场杨*销售的豆芽(抽样单编号:XBJ24532901725731901

上关农贸综合交易市场杨*兰销售的豆芽,经抽样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杨*兰共购进该批次豆芽10公斤,货值金额30元。已销售完毕(其中包含用于抽检的3.35公斤),已销售的豆芽零星销售给不同的消费者,未能召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我局依法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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