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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及风险控制情况的通报(2024年第5期)
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及风险控制情况的通报(2024年第5期)
- 2024年08月28日
- 来源: 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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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中,涉及我市4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大理乐玛特商贸有限公司满江店销售的饵块(抽样单编号:DBJ24532900729033323GZ)
大理乐玛特商贸有限公司满江店销售的饵块,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大理乐玛特商贸有限公司满江店共购进该批次饵块27.5公斤,货值金额147.95元。已销售23.22公斤(其中包含用于抽检的1.78公斤),剩余的4.28公斤在当天打烊时下架销毁。已销售的产品零星销售给不同的消费者,未能召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鉴于当事人在本局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事实真相,涉案货值金额较低,采取了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等措施,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法行为不存在主观故意,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二、大理福满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白米饵块(抽样单编号:DBJ24532900729033362GZ)
大理福满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白米饵块,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大理乐玛特商贸有限公司满江店共购进该批次饵块8公斤,货值金额56元。已销售完毕(其中包含用于抽检的1.38公斤)。已销售的产品零星销售给不同的消费者,未能召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我局依法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
三、大理乐玛特商贸有限公司大关邑店销售的韭菜(抽样单编号:GZP24530000713932196)
大理乐玛特商贸有限公司大关邑店销售的韭菜,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大理乐玛特商贸有限公司大关邑店共购进该批次韭菜4.5公斤,货值金额26.82元。已销售完毕(其中包含用于抽检的3.14公斤)。已销售的产品零星销售给不同的消费者,未能召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我局依法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
四、大理市北区综合市场(苏*云)销售的饵块(抽样单编号:SBJ24530000712308002ZX)
大理市北区综合市场(苏*云)销售的饵块,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大理市北区综合市场(苏*云)共购进该批次饵块2.8公斤,货值金额16.8元。已销售完毕(其中包含用于抽检的2.8公斤)。已销售的产品用于抽样检验,未能召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局依法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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